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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诚信是市场最宝贵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整个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建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坚守法治和诚信底线,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妥善审理,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案例2中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责体系。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三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人民法院民事与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案例3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四是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机制,主动参与审前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案例5中,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内生动力,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在合规整改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扎实举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财务造假案件审判质量,扎实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案例一(民事)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证券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一、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编制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投资者主张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其交易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履职尽责为由提起诉讼。二、裁判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就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判决:昌某股份公司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大某会计师事务所、东某证券分别在10%和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典型意义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前提。挂牌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归位尽责,履行好“看门人”职责,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随着证券服务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服务机构在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出现部分证券服务机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等问题。本案中,挂牌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为挂牌公司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部人”了解挂牌公司真实财务情况的途径不同,对挂牌公司欺诈造假等行为的主观过错存在差别,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挂牌公司就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比例连带责任,既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落实“零容忍”要求,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又彰显了人民法院在认定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时坚持“过责相当”,精准追责,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案例二(民事)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勤勉尽责应承担责任一、基本案情2014年,中某某股份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某某投资公司持有的中某某技术公司的100%股权。2014年4月25日、8月8日,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对中某某技术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2014年8月8日,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对中某某技术公司作出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审核。2014年6月10日,招某证券公司出具关于该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承诺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理由确信重组报告书符合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19年5月31日,中某某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认定:1.2013年11月,中某某技术公司根据其与某地方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出具了《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和《盈利预测报告》。但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某某技术公司均未实际中标,知悉框架协议难以继续履行,但其未及时重新编制并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2.2013年,中某某技术公司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智慧石拐”项目收入,导致其2013年度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李某等起诉,请求判令中某某股份公司、中某某技术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二、裁判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某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作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验,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予以审慎核查。本案中,招某证券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对案涉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且其在知悉该项目的真实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行为予以更正。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案涉项目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必要审计程序,对项目的实际开工情况、施工进展、完工进度等缺乏应有的关注以及必要的数据复核。因此,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虽未受行政处罚,但在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中,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导致资产定价严重虚增,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分别确定招某证券公司在25%的范围内、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对中某某股份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典型意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维护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保荐人、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运行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部分证券服务机构未充分履职尽责,是造成证券虚假陈述等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清晰界定证券服务机构责任边界,督促其有效履职,本案明确证券交易中,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应根据其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视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执业规范等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并区分其所负普通注意义务或特别注意义务而具体判定。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应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本案判决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独立财务顾问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合理界定了各方注意义务标准和法律责任范围,有利于督促形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资本市场环境。案例三(刑事)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单位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告人陈某亮(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实际控制、经营,被告人徐某国挂名执行合伙人,被告人何某正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2015年至2017年间,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进行审计审核的情况下,采取由陈某亮自行制作并代徐某国签名、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或者徐某国、何某正在空白报告签名后由陈某亮再套打盖章的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获取非法利益。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上述方式,先后为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陈某亮从中收取2000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上述公司利用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4.9亿余元。二、裁判结果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承担专项经济项目审计、银行贷款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亮作为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以事务所名义低价承揽涉案审计业务,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实际审计核实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徐某国、何某正配合对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所得利益归属于事务所,体现单位意志、符合单位利益,系单位行为。厦门某会计事务所的行为致使授信银行作出错误判断,授予贷款企业与真实经营状况不符的授信额度并发放贷款,巨额贷款逾期无法收回,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陈某亮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国、何某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三、典型意义审计报告作为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迅速兴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抢占市场、抢夺资源,通过挂靠注册会计师提高资质、从事超过自身执业能力的业务,对被审计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财务法律风险选择视而不见,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部分企业财务造假提供便利。本案中,银行贷款审计是对被审计企业是否具备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以及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所开展的专项审计工作,是展示贷款企业经营状况、避免银行发生贷款风险的必要程序,事关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有序运行。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承担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本应依法依规开展审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但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徐某国、何某正违反执业准则要求,配合被告人陈某亮非法利用其签名和印鉴执行业务,助长行业不良风气。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加强对行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公平有序经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案例四(刑事)林某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资产评估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基本案情2020年,某市国投公司因子公司的融资问题需由政府征收提供融资担保的某大厦。2020年10月,国投公司工作人员曾某溶(即上述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指示负责涉案大厦的评估事务,曾某溶找到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莆田分公司负责人林某钦,林某钦安排评估人员戴某泉进行初评后价格为6000多万元,但曾某溶要求将评估价格调高至8000万元以上。经协商,双方确定评估价格不超过8000万元,该项评估由林某钦所属公司的总公司即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承接。2020年10月28日,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参与该项评估竞标并中标。中标后,林某钦将该项评估工作交给同公司被告人林某国,林某国多次按照曾某溶、林某钦的要求,指示戴某泉通过编造数据将评估价格调高。后戴某泉作出了市场价格为7882.1万元的评估报告,由林某国提交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审核。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经审核后发现评估价格偏高,林某国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协调,最终该公司未经数据材料核实、实地勘验等,仍使用2名挂靠评估师资质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市场价格为7882.1万元的评估报告。2021年1月12日,某市政府依据上述评估报告对大厦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总价为7825万元,该款已被用于偿还融资、借款本息等。经某市发改委鉴定,上述大厦以2020年10月10日为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3840.4155万元。福建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造假,给国有资产带来巨大损失。二、裁判结果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国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知实际勘察评估的价格,仍伙同他人编造数据、参考虚假实例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典型意义资产评估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价值尺度,为资产交易、资产价值计量和社会管理提供专业价值意见。客观真实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市场交易的重要依据,促进市场资源配置发挥引导作用,关系交易的公平性和相关市场主体的直接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资产评估在服务资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评估参考实例选取不当、评估程序缺失、借用评估专业资质等问题,甚至出现委托人严重干预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恶意串通,违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财会监督工作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被告人为满足委托人高额评估结果诉求,在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情况下,借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违规出具虚增价值的评估报告,致评估标的物被溢价逾100%征收,造成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违规出具虚假报告意见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对财会监督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司法护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强决心。案例五(刑事)丁某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效能助推诉源治理一、基本案情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经营范围为种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2016年5月,胡某帅(另案处理)骗取贷款过程中,委托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种植经营、用于抵押贷款的137.02亩苗木进行资产评估。被告人丁某禄作为评估师,未进行调查核实,仅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数据出具了种植苗木509亩、价值3697.26万元的评估报告。第三方监管公司经现场实际盘算指出评估报告的数据不符合实际后,丁某禄又按照第三方监管公司现场实际盘算的数字,采用减少数量、增加价格的方式,出具了苗木价值3181.86万元的评估报告。2016年5月31日,唐河县某信用社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向胡某帅发放贷款490万元,截至案发仍有本金433万元未收回。经评估,涉案苗木的市场价值为263.45万元。丁某禄经电话到案。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对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南阳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完成合规整改任务后,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二、裁判结果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禄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丁某禄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所在单位退缴违法所得,丁某禄积极参与所在企业合规整改,完成整改任务,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人丁某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典型意义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人民法院落实“抓前端、治未病”,法治化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和机制,主动参与审前环节由检察机关启动的合规整改,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高质量司法建议书,有效释放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探索完善更加灵活便易的合规整改模式,简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发企业合规整改的内生动力;完善整改监督评估机制,由县法院建议县第三方管委会组织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律师等,进行实地查看、听取整改汇报,督促、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到位,并进行评估验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整改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编辑:平钰骁
6月26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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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惩处、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为积极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5月30日正式发布。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合法权益被侵害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在惩防并举上下更大功夫,以能动履职融合、贯通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涉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防治工作。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这部司法文件。《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体现新时期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要求。《意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工作方式、制度机制,夯实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树牢前端预防犯罪理念,坚持厚爱严管、管早管小,细化、压实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被侵害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意见》共分五个部分计42条,分别从总体要求,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质化,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加强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对当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意见》主要特点:一是抓前端、治未病,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要求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以及涉及学校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例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等民事案件中,做实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家庭变动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对实践中矛盾争议较多的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抚养权,明确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要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确定赔偿费用;对实践中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时,规定可以为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强调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例如,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寓教于审”,根据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促进其改过自新;对未成年人被操纵、利用实施违法犯罪等案件,更加突出对组织实施犯罪成年人严惩导向;对性侵、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案件,坚持零容忍立场,依法从严惩处。三是刑事、民事、行政一体保护,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贯通刑事、民事、行政一体追责机制,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刑民衔接机制、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充分整合审判资源,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源头治理。对因未达到责任年龄等种种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案件,依照民法典确定赔偿范围;对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宾馆、酒店、电竞酒店等场所及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定义务,对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存在过错等案件,细化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督促相关主体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职责,确保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有人管,被侵害权益的救济途径畅通无阻。四是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过引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从严处理学生欺凌、妥善处理校园纠纷等促推家庭保护与学校保护不断落实。通过构建犯罪成因逐案分析、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和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促推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将相关工作举措,由“可选项”变为“必选项”,不仅对相关案件逐案分析,还要在评议案件时加以说明,以此加大司法履职力度,从关注事后追责惩处向事前事中事后保护、预防并重转变,有效避免“小错”酿成违法犯罪、轻微侵害演变为犯罪侵害,为未成年人构筑全链条、多层次、见实效的防护网络。加强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加强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以案释法,创新宣传形式,提升法治宣传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突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人民法院将以本次《意见》发布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能动履职促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地落细,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以过硬举措遏制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发〔20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新时代新征程,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肩负更重责任、面临更大挑战。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政治高度,谋划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牢固树立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依法能动履职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2.基本原则(1)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发展需求放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首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结合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特点,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各项实体权益、诉讼权利,在各阶段各环节落实“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全力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坚持一体融合履职原则。深化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改革,强化系统思维,坚持综合保护,同时关注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维护、刑事犯罪预防惩治和公共利益维护,突出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携手各方,实质性解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推动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3)坚持案件办理与促推治理并重原则。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案件办理的同时,深入研析案件反映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以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贯通融合、协同发力,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做实源头治理、系统治理。(4)坚持守正创新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情况新形势,深入总结涉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的新机制新方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全面推进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综合效能。二、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一)加强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3.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观念。着眼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4.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开辟“绿色通道”,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对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行政案件,实现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及时裁判、高效执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加强教育和诉讼引导。围绕保护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办案中注重从法律规定、社会道德、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教育和诉讼引导。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等案件中,做实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6.做实做细调解工作。民事案件除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以外,应当重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社会观护人员、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学校、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参与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应当在审判过程中注重通过调解实现最佳办案效果。7.及时指定诉讼中的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告知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未成年人的代理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代理人。8.合理确定直接抚养人。对涉抚养案件,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或者陈述事实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社会观护人员或者其他合适人员在场陪同。陪同人员可以辅助未成年子女表达真实意愿。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并提供适宜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友善环境,确保其隐私及安全。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裁判。9.妥善审理探望权案件。对于探望权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写明探望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不直接抚养一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见面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网络、视频连线等方式给予子女亲情关爱。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教育、训诫,直至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探望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意见并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探望,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裁判。10.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发现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发育、成长和康复需要,依法确定赔偿费用。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等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成年人案件适当提高。11.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拟分割的财产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及是否已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分列,防止当事人违法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未成年子女存在重病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应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12.强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行政行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监督和支持教育、公安、民政、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13.强化行政许可与处罚审查。在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案件中,关注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权益保护需求。对涉及教育、卫生等领域的行政许可,应当确保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得到充分保障;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特点,避免不当处罚。14.加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对事关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政策制定或调整、敏感事件处置等事项,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参与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助推涉未成年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源头减少、杜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行为。15.积极探索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探索由专门团队或专人负责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对涉抚养、探望等执行案件,积极开展教育疏导、调解等工作,引导当事人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主动履行义务或者达成和解。(二)加强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16.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坚持“寓教于审”,根据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剖析引发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教训,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正确认识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促其改过自新。17.从严惩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引诱、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于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有组织违法犯罪的,利用未成年人介绍、诱骗其他低龄未成年女性卖淫或者供其奸淫的,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以及通过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提供毒品、管制麻醉精神药品、灌输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继而加以利用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18.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拐卖、拐骗、绑架儿童,暴力伤害、性侵害未成年人,引诱、介绍、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制作、贩卖、传播含有未成年人内容的淫秽电子信息,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坚持零容忍立场,依法从严惩处。19.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强化对其权益的保障。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确定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判后,应当将判决书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三)做深做实涉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20.深化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对审判时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不公开审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得公开和传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发布案例、制作法治宣传资料等均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21.深入开展社会调查。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详细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犯罪成因。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及有关人员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客观、全面地反映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监护情况、学校教育、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以及其他反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深层原因的内容。社会调查报告不具体、不翔实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对社会调查报告和有关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出示、质证,依法采纳的,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被告人的参考,以及向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的依据。庭审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作出调查报告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22.积极完善社会观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委托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或者人员就未成年人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参与案件调解、必要时陪同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判后延伸观察保护等社会观护工作。社会观护员可通过分别听取当事人、未成年人意见和走访街道、社区、幼儿园、学校等方式,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社会观护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开展司法延伸工作的参考和依据。23.积极开展心理疏导。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安抚未成年人情绪,消除、化解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和心理障碍;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矫治的参考。应当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24.加大救助力度。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优先救助,在救助力度上给予倾斜。积极与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社会慈善机构等建立联动关爱救助衔接机制,对确有需要的未成年人予以经济帮扶、转学安置等帮助,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质化25.完善一体化审理机制。因同一事实或者相关事实产生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互涉案件,在符合法律有关管辖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反映出的涉未成年人行政管理、犯罪预防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或者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等也受到侵害的,应当一并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刑事或者行政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在相关民事案件中可予以认定。26.做好线索移送和权利告知工作。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或者疑似受到虐待、暴力伤害、性侵害、遗弃等违法犯罪侵害的,应当将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审理行政案件发现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犯罪的,或者发现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线索的,将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27.做好刑民衔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因已超过刑事追诉期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赔偿范围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在宾馆、酒店、歌厅、酒吧、网吧、电竞酒店、剧本娱乐经营等场所或者互联网平台受到性侵害等伤害,相关场所、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赔偿范围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侵权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28.建立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发现涉案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品等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审查涉案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图书、广播电视、影视传媒等是否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对未成年人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情形。四、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29.依法引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中强化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引导监护人尽到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不仅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妥善审理申请确定和指定监护人案件,确保未成年人有人监护;妥善审理申请变更监护人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判令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0.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或者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监护管教缺失、不当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31.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现象的,应当与学校或培训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展。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对被侵害人身体、心理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修复、抚慰、诫勉功能和作用,探索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促使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诚赔礼道歉。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妥善处理校园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校园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33.加强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积极选派政治素质过硬、法律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宣传教育特长的业务骨干担任法治副校长,明晰工作职责,严格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之间的长效联络沟通机制和常态化的信息反馈机制,提升法治副校长履职实效。34.及时提出专门教育的建议。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专门教育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35.建立犯罪成因逐案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案深入剖析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及司法保护薄弱、不到位等情形,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36.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应当逐案审查相关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是否履行了强制报告义务,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对存在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情形的,应当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37.建立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对发生在宾馆、酒店、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审查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是否履行了询问未成年人年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与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的义务,相关场所是否设置了相关标志等,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38.建立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对涉及网络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结合案件成因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相关主体是否履行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定义务进行审查,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网络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39.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加强与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严肃性与可接受性、知识性与趣味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强化以案释法,创新宣传形式,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不断增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刑事典型案例的审核、监督、指导,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五、加强组织保障40.加强专业化建设。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加强“三审合一”审判团队建设。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融合推进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专职辅助人员配备,协助审判人员开展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工作。健全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规律的评价激励机制。41.加强协调联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常态化的会商协作机制,统一涉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数据标准,共同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和司法救助等工作。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共青团、妇联、学校、基层组织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通报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未成年人关爱帮教工作衔接机制,探索建立包括社工、志愿者、“五老人员”等在内的未成年人司法关爱帮教人员库。42.加强工作条件保障。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对未成年人审判设施建设、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治宣传、家庭教育指导等特色审判及延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办案经费范畴予以充分保障,确保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有效开展,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能力水平。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编辑:邢天然
5月30日 下午 6:01
社会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少年儿童工作,关心关爱少年儿童的成长成才,对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提供根本遵循,指明前进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不断改革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针对未成年人权益全面保护不够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不断强化“三审合一”,做实刑事、民事、行政一体保护,同时注重民事、行政权益保护、刑事犯罪预防和惩治及公共利益维护等,为未成年人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防护网络。针对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人民法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协同发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人民法院坚持宽容不纵容,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因素,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综合治理工作。针对未成年人审判涉及法庭内外各个环节的问题,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根据案件情况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不断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批专题案例包括两件刑事案例和三件民事案例,正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各类审判职能,做实一体保护的集中体现。五件案例具体包括:(1)《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指导性案例225号)是一件因学生霸凌而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例。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该案例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2)《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指导性案例226号)是一件涉及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案例。该案例根据实践发展对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适度拓展,规定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处断规则,明确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案件之中。(3)《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7号)是一件涉及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案例。该案例通过综合考量饮酒未成年人自身及监护人、经营者等主体过错情况,认定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经营者对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有利于促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法定责任落实到位。(4)《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8号)是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该案例通过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5)《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29号)是首例隔代探望指导性案例。该案例明确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支持隔代探望,做到既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又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更加注重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的遴选发布,以积极履职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作为第4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30日▶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5月30日 下午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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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正。国家赔偿法是体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法律。该法颁布三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持续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平冤理直、扶危济困、保障人权、规范公权的职能作用,依法能动履职尽责,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科学健康发展。为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从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司法赔偿案件中,精选出四个案例予以发布。四个案例中,有的属于国家赔偿领域的标志性、影响性案件,有的对法律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制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既有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或其家属依法获得赔偿的案例,如吴春红、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家属申请赔偿案;也有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例,如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申请赔偿案。所发布案例分别涉及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案由。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做好做实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各项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目录1.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2.张辉、张高平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
5月15日 上午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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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抓紧抓实抓好。面对劳动者日渐多元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司法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多措并举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审判工作及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党中央、国务院将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求,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通过奋力书写稳就业“答卷”,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如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李某陪妻子待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护理假工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又如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某公司与普通员工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李某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后,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违约金,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信息不属于核心经营信息,李某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二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与劳动人才竞争密切相关,构成了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人民法院衡平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如张某与某体育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张某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妻持有95%股份的某公司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面对劳动者通过配偶投资、经营有竞争关系企业等隐蔽型违反竞业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令劳动者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有利于激励企业依法获取经营优势,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又如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李某作为该公司研发人员,在辞职后拒不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致使该公司启动备用方案,补救研发项目,因迟延交付样机承担了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赔偿某公司损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三是完善裁判规则,助推劳动关系治理现代化。劳动法律法规是国家实施就业政策、贯彻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国家劳动关系治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审判中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如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某高纤公司与崔某等车间工作人员签订承包合同。崔某在工作中受伤后,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公司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以人身、经济等从属性特征作为判断标准,准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如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某公交公司因张某投诉而拒绝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民法院明确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劳动者具有单方选择权的裁判规则,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撑起了法律保护伞。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审判职能优势,不断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指导,扎实有效推进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推动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一: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例二: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案例四:劳动者的配偶投资、经营与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张某与某体育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例五: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案例六: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护理假——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例一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纤公司的车间工作。2022年3月,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车间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崔某等要遵守某高纤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某高纤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分别向崔某支付报酬。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崔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高纤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崔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高纤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崔某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某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某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某高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崔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审理法院判令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典型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考虑,采取种类多样的经营模式。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滥用承包经营方式,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规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为由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嫁用工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纠正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等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案例二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张某与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0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2日,张某在某平台实名投诉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同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此后,张某多次要求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双方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至2020年7月31日。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张某提出与某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某公交公司应依法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法院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典型意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用人单位缔约虽然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本案中,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无过失性辞退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符合立法目的,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案例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基本案情】2017年1月10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推拿师工作,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产品或同类企业的相关服务,否则应当一次性向某公司支付不低于50000元的违约金。2017年11月,李某取得高级小儿推拿职业培训师证书。2021年5月,李某从该公司离职,7月入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房工作。某公司主张李某掌握该公司的客户资料、产品报价方案、培训课程等信息,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000元,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系某公司的推拿师及培训师,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李某掌握的客户资料是提供服务过程中必然接触到的基本信息,例如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李某接触到的产品报价方案对服务的客户公开,潜在的客户经过咨询即可获得;某公司提供的培训课程虽然为自己制作的课件,但课件内的知识多为行业内中医小儿推拿的常识性内容。此外,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培训获取的按摩推拿知识及技能也是该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该公司的一般经营信息,而非核心经营信息。在正常履职期间仅接触用人单位一般经营信息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某公司主张李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竞业限制人员,证据不足。审理法院判令驳回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不正当竞争,而非限制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适用主体泛化等滥用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劳动者往往囿于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无法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理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更要审理劳动者是否属于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旗帜鲜明否定侵害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违法竞业限制行为,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案例四劳动者的配偶投资、经营与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张某与某体育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2018年7月31日,张某入职某体育公司,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教学教研管理。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行为,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间某体育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张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张某自某体育公司及关联公司取得收入的10倍。张某于2021年7月31日离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097.44元。某体育公司向张某支付了5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张某之妻于2021年12月变更为某公司的投资人(持有95%的股份),经营业务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张某之妻设立的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某体育公司认为张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返还某体育公司竞业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无需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及支付违约金。【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管理工作,对某体育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某之妻作为投资人的某公司,在经营业务上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属于竞业限制单位。考虑到张某与配偶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基本发生在张某从某体育公司离职后,故认定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职务、在职时间、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审理法院酌定张某支付某体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并判令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典型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与劳动人才竞争密切相关,构成了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用人单位预先通过竞业限制约定等形式约束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单位及就业方向,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本案中,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采取通过配偶实际经营竞争企业的方式实施竞业限制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方式更为隐蔽。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秉持适当惩戒与维持劳动者生存的标准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最大限度发挥制度优势,衡平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为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案例五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日,某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研发岗位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辞职,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承担了违约责任。某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李某赔偿损失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某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某公司损失50000元。【典型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部分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创新型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之一为研发人员。研发人员掌握着项目重要资料,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劳动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依法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为科技创新提供优质的法治保障。案例六男职工在妻子生育子女后依法享受护理假——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2021年5月5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因妻子待产,李某于2021年7月2日起回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某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18日,李某至某服饰公司结算工资时发生冲突。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某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案件审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李某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某服饰公司应当发放工资。审理法院支持李某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十五天护理假工资等诉讼请求。【典型意义】近年来,各地落实《中共中央
4月30日 下午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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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全国妇联权益部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相关热点问题,全国妇联权益部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这个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妇女儿童婚姻家庭权益有什么积极作用?答: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婚姻家庭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引领建立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发挥着积极作用。由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覆盖所有的问题,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裁判案件。从2023年全国妇联信访数据看,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未婚同居纠纷上升态势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及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力量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对于进一步明晰婚姻家庭问题的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问: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中强调“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您怎么看?答:尊重和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要求,也是我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典也在总则中明确要求“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仅如此,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予以特殊保护。因此,公告中强调“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对我国宪法要求的坚定遵守,也是对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更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条款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离婚经济帮助就是变相让男性补偿女性,您怎么看?答: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给予帮助,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坚持和贯彻的基本原则,1950年的婚姻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婚姻法历次修改都继续保留了这一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再次重申,明确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种经济帮助义务是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帮助,是不分性别的,如果丈夫是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在妻子生活困难时有帮助的义务;如果妻子是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在丈夫需要时也同样有帮助的义务,并非变相让男性补偿女性。问: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细化了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这对维护离婚女性权益有什么重要作用?答: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必然会影响提升自身职业能力以及其他能力的时间和精力,作为受益的另一方,于情于理,给予对方一定补偿理所应当。在这里,大家要注意到,这种补偿可以是男方给女方,也可以是女方给男方,谁付出多了谁就有权要求补偿。至于实践中多为女方要求补偿,那是因为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务,为家庭做出了更多的贡献。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判决经济补偿数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规定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增强了条文可操作性,这一方面保障了为家庭负担较多义务方的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男性也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同妻子分担养老育幼等家庭责任,共担家务劳动”。来源:中国妇女报官方客户端编辑:段茜茜
4月25日 下午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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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

法〔2024〕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为人民司法,强化诉源治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充分认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重大意义1.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刑事审判职能,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口前移,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能动履职、强化诉源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2.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有机衔接,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是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对于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二、明确目标任务3.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4.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防患于未然。6.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推动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把握工作原则7.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每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将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理念贯穿在案件办理及案后延伸工作的全过程。8.坚持德法共治原则。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牢固树立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对未成年子女人格、情感、安全利益的保护,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9.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立足于预防和解决司法实践暴露出的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怠于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漠视、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导致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伤害或者违法犯罪等问题,认真部署、推进工作。10.坚持能动履职原则。强化诉源治理,深挖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案件成因,溯源而治,将预防和矫治工作向前延伸,推进司法保护与其他五大保护融合发力。11.坚持因案制宜原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当事人听得懂、能接受的语言,以便捷的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讲清楚法律、道理,讲明白利害、后果,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推进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四、突出工作重点12.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应当依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托真实案例向离婚案件当事人提示和强调下列内容:(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缺失父母的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会受到影响,严重时可能遭受侵害或者走上违法犯罪道路;(3)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谨慎。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也应当关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4)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抚养费、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等义务,相互协商配合,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双方应当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13.所选案例既可以体现当事人妥善处理离婚事宜后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积极效果,也可以揭示离婚后家庭关爱缺失、教育不到位对未成年子女产生的消极后果,以及阐释当事人未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五、灵活开展工作14.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示”内容。以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提示阅读、播放视频、制发“提示卡”或“提示手册”等多种形式,在立案、诉前调解、审理、执行等各阶段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必要时可以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15.在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也可以参照离婚案件,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16.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强化沟通协调和工作宣传,推动辖区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关爱未成年人精神贯彻落实到相关工作中。附件:“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模板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10日附件“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模板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依靠。一方面,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父母是子女之源,舐犊情深,亲慈恩重。父母的抚育和关爱,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1.父母因离婚产生纠纷,子女将面临心理上、生活上的巨大变化。夫妻之间一时产生矛盾,不等同于感情确已破裂。婚姻需要经营,感情可以修复,子女的健康成长是父母的期待,也是社会的希望!请三思而后行。2.即使要离婚,也请保持平静和理性。子女不应成为父母发泄、转移负面情绪的对象。在离婚过程中,请一定要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注重心理疏导,听取他们的意见,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3.如果父母不能给予足够的关心、关爱、陪护和疏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会受到伤害,成长可能受到影响,严重时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遭受不法侵害。4.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妥善抚养,不得作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积极通过见面、书信、网络等方式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并依法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否则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的关爱,离婚后,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对子女的探望事宜。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6.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止对方探望,否则在确定、变更抚养关系等方面可能面临不利后果。任何一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该职责不因离婚而免除。父母存在遗弃、虐待、家庭暴力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不仅可能承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寸草春晖,血浓于水!父母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无论婚姻如何变化,都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4月15日 上午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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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本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特此公告。
4月7日 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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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女之敌”变成“护女联盟”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花山人民法庭负责人
4月6日 上午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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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发布2024年第一季度见义勇为勇士榜 法院系统2人入选

2024年4月2日,中央政法委在京发布2024年第一季度见义勇为勇士榜。根据网络关注度和各地各单位选树及综合评审,共有55位勇士光荣上榜。上榜勇士中,有舍弃价值几十万元蟹笼海中救人的沈华忠;有在深水中连救两人的花甲老人程国利;有在断桥处拦车避免更多事故发生的黄福林、唐群辉、王国梁群体;有阻止凶犯持刀行凶的医生单国际、韦仲谋;有从15米高的桥上跳水救人的外卖小哥陈迎博……更有在水中多次救人英勇牺牲的19岁小伙李政;为抢险救火献出生命的邓璞、项姚兴、吴祥奇;有进入沼气井救人不幸遇难的张生贤……勇士们的事迹震撼人心、催人奋进,他们不怕困难和艰险,冲锋在前、见义勇为,用实际行动传承和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法院系统有2人入选,分别是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副支队长乔晓平和警务辅助人员李昱林,他们在押送被告人返回看守所途中,遇到一名女子跳河,紧急时刻,乔晓平和李昱林挺身而出,毫不犹豫跳入冰冷刺骨的急流中救人,最终在岸上同事协助下成功将女子营救上岸。这些先进典型经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及时推动确认、及时奖励慰问,社会主流媒体和广大网民给予持续关注,网络浏览量超过13亿人次,他们纷纷留言:“平凡英雄心里深处蕴藏着伟大的精神,让我们热泪盈眶。”“每一位英雄人民在那一刻都作了同样的选择,感谢你们的出现,让意外降低,让悲剧减少,英雄在人间”。见义勇为勇士选树活动由中央政法委主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承办。2022年9月以来,共发布6次见义勇为勇士季度榜,340名见义勇为勇士获上榜奖励。2024年第一季度见义勇为勇士榜名单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2024年4月天津市杨
4月2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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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3月18日 上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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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爱情”输给“彩礼”

绝大多数人可能一辈子也不会把官司打到最高法,但最高法却与每个人休戚相关。治理高额彩礼、化解医患矛盾、强化家校协同、严惩网络暴力……过去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与效率”融入职责使命,写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生动答卷。司法审判,判的是“公道”,守的是“人心”。跟随系列微视频《守心》,打开最高法与普通人的温暖故事↓从古至今彩礼是婚姻的重要礼仪却从不是定义女性价值的唯一标尺作为新时代女性我们的幸运是既可以心无旁骛地“搞事业”也可以毫无保留地“勇敢爱”而不必依附于、听命于任何人更不必以“天价彩礼”自我标榜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愿每一个女孩子都能自信闪耀、嫁给爱情!联合制作: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快手策划:宋贤美文案:孟然编辑:丁洁
3月10日 下午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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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写的歌,被带上了全国两会

90后快递小哥刘恩豪没想到,他自创的歌曲和写歌的故事,被全国人大代表带到了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辽源市水务集团供排水维护服务公司排水维护队队长白玉晶与刘恩豪并不认识。去年,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调研时,白玉晶无意听说了刘恩豪的名字,和他执意写歌的故事。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天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两高”报告。“稳住天平、不负众望;为民服务、初心不忘;正义之光、照亮前方……”在吉林团代表小组会上,白玉晶一字一句地念了这首歌的歌词。歌曲背后的故事让现场人动容,“辽源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底审理了一起快递小哥与快递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件,积极维护快递小哥的合法权益,并高效快速办结了案件。这名快递小哥还是一名网络原创歌手,为表达对法院的谢意,特意创作了一首歌,歌名是《辽源中院守护我》。”图为全国人大代表白玉晶。白玉晶是一名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基层百姓的情感她自然很懂。“一定是法院的办案感动了他,他回报以最真情的述说。”辽源中院守护我——多么直白而热烈的表达,一定是受伤的心被温柔以待,一定是辽源法院给了他慰藉和力量。下午六点半,记者通过当地法院联系,拨通了刘恩豪的电话。刘恩豪是半个小时前听到这个消息的,他刚要下班回家。回家的路上,他仍然觉得意外,更多是“暖心”。他的一点心意、对法院表达真心感谢的心意,成为人民群众感受司法、歌唱司法的一点民意,被全国人大代表带到了近千公里外的共商国是的最高神圣殿堂。这首歌给了白玉晶很大的触动,“能够深切感受到法院在用心用情为百姓做事,老百姓也真心地给予认可和反馈。”电话里,刘恩豪讲述了他的过往。2022年9月,刘恩豪到某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期间,刘恩豪在打包邮寄一份快递时未检测出内含违禁品,因此被公司处罚5000元。此后,直至2023年5月该公司倒闭,均未再向其发放工资。出于对公司处罚金额的不满及未结算个人工资这一情况,刘恩豪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后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辽源中院民一庭庭长陈传冬承办了此案。在陈传冬看来,这是个“小案”,案情不复杂、标的额也不大,但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陈传冬第一时间联系刘恩豪和公司负责人,明确了工资和罚款的争议问题后,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基本确定了工资拖欠数额,对错发违禁品罚款的依据是否具备合法合理性也有了明确的认定,在此基础上向双方释法明理。“咱们就欠付工资的金额再进行一下核对。”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分别对薪资数额进行对账。确定数额后,考虑到双方核对金额相差不大,法官遂进行了第二轮调解。调解的情景刘恩豪至今记得,平时说话谦和的“陈法官”那天变得很“霸气”。“快递小哥工作这么辛苦,整日里风里来雨里去,几千元钱工资还一直拖欠,实在没有道理。”“现在你们双方核算的工资金额相差并不大,站在劳动者角度想想,平衡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罚款全部让劳动者承担也说不过去呀!”那一瞬间,刘恩豪感觉他的心与这位还不大熟悉的“陈法官”贴在了一起。积攒一年多来心里的委屈、疲惫,还有不甘,都接收到了极大的抚慰。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就薪资金额也达成一致,公司当场支付刘恩豪薪资5900元并放弃罚款,刘恩豪自愿撤回起诉。整个调解过程不到二十分钟,道理讲明了,权利兑现了,“真没想到案件这么顺利、这么快就解决了。”案子办完了,刘恩豪的人生也有了改变。他开始喜爱法律,自愿购买法律书籍,开始关注法院公众号,遇到好的典型案例或者普法稿件,他也很乐于转发到朋友圈。拿到了辽源中院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书,刘恩豪开始做一件事情。八天后,陈传冬意外收到了刘恩豪的电话,电话里对方告诉他,“我为你、为辽源中院创作了一首歌!”《辽源中院守护我》至今珍藏在陈传冬的手机里,这份特殊的礼物,是对他怀有司法良知的回馈,也时刻提醒他“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八天创作一首歌,对一名网络原创歌手而言,也是极快的速度,“比起那天调解只花了十几分钟,还是慢了许多。”电话那头,刘恩豪开心地笑着。在吉林团代表小组会议上,白玉晶分享了她在辽源中院看到、感受到的“新时代司法良知”文化建设情况。2023年3月以来,辽源法院开展大力培树“新时代司法良知”文化建设活动,以知敬畏、存善念、守良知、护公正为建设理念,将培育良知与对党忠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有机结合,将司法良知贯穿和体现于党组决策、司法办案、管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法院工作各领域全过程,担负起人民法院新的文化使命。会议间隙,很多代表围了上来,也想听听这首歌,也想夸夸好法院、好法官。“人民法院办案能体会百姓疾苦,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群众自然也记得法院,打心眼里敬佩法官。这是一种双向奔赴。”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梨树县凤凰山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韩凤香快言快语。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白山吉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设备部副主任李文辉注意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写入了最高法工作报告。他认为,两会上听到的这个真实的故事,生动诠释了人民法院做实为人民司法,以能动履职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的责任担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造了更优质的就业环境、更有前景的发展环境、更为全面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四季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后纺车间挡车工徐艳茹表示,“小案”关系“大民生”。在老百姓心中,法官是最需要讲良知、讲良心的。很欣慰看到人民法院带着感情办案,带着责任办案,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做到了既把案件判公、更把人心判暖。“为人民法院工作点个赞!”……记者快发稿时,收到刘恩豪的微信,那是长长的一段话,他说了两个意思,一是“要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正义就在老百姓身边;二是他下定决心要多做普法宣传,他的第二首新歌已在积极创作中,就是《法,一直在》。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视频制作: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郭士辉
3月10日 下午 5:00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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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楼下

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品策划:陈才胜、赵岩、顾华统筹:张磊、王芳文案:刘青青、王俐然编辑:时雨萌
3月10日 下午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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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这些被最高法“点名”的案件,你会判吗?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PUA第一案”牟林翰虐待案、“宠物犬咬伤女童”案、“隐形加班”案等。报告聚焦群众关切的热点话题,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x封面新闻联合推出2024两会特别策划《最高法工作报告“民生试卷”》,这些被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的案件,你会判吗?“民生试卷”,现在开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x封面新闻联合出品监制:周琪策划:粟裕设计:罗乐
3月9日 下午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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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人民法院邀你“解结”!感兴趣吗?

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工作报告。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2023年全年,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能动司法,通过推动做实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等,积极为人民群众诉前“解结”,“抓前端、治未病”将大量矛盾纠纷预防于未发、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来源:中国网
3月9日 下午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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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请你看这部桌面电影!

3月8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法工作报告。听完整个报告,记者用“四个字”概括去年司法审判工作,那就是:能动司法。先看看数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收案21081件,结案17855件,同比分别增长54.6%、29.5%。全国各级法院收案4557.4万件,结案4526.8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5.6%、13.4%。那么,能动司法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首先,以能动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关于这方面,报告中提到了这些关键词:公共安全、电信网络诈骗、反腐败斗争、知识产权等等。那在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就和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了。其中,就业方面,有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和线上“隐形加班”如何认定问题。还有惩治网络暴力、断好“家务事”、未成年人保护等等。有些案件在去年得到了广泛关注。比如,牟林翰案件确立了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在“姐弟坠亡案”中,法院对2名被告人依法执行死刑,表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在促推国家和社会治理方面,报告对涉彩礼、正当防卫等方面进行了回应。近年来,一些地方彩礼攀比广受争议。最高法出台新规,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索取财务,依法遏制高额彩礼。2021年至2023年,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这让人民群众敢于捍卫正义和尊严。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报告指出,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报告还强调要全面从严管党治院;靶向整治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梳理完报告,记者为人民法院做实能动司法点个赞!视频没看够?点击查收这张思维导图
3月9日 下午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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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何新意和深意?

从62个典型案例、109组数据、三个高频词中梳理提炼出最高法工作报告的总体特点——“一条主线、三个体现”,有何新意和深意?25页、1.4万字。翻看着今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连任两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所长印萍,读出了颇多新意。报告工作回顾部分,每个大标题都有“能动司法”或“能动履职”的主题词。再细看每项工作、每个举措,无不闪烁着能动司法的智慧光芒。字里行间,一条贯穿报告全篇的主线已然清晰呈现。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法工作报告。张军院长铿锵的话语中,62个典型案例和109组数据一一“亮相”,一幅能动司法的长卷渐次展开,“服务”“治理”“做实”等高频词吸引了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的注意——报告通过具体鲜活的司法办案效果和有升有降的审判数据变化等,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强化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办案促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担当作为,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持续做深做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各项任务的务实作风。“一条主线、三个体现”——蕴含了2023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带领全国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谋划、新举措、新成效,描摹出今年最高法工作报告的总体特点,成为代表委员们打开报告的最佳方式。“一条主线”: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贯穿报告全篇的主线,也是过去一年司法审判工作最鲜明的特点。能动司法在2023年被法院系统反复提及、口口相传和不断践行,绝非偶然。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收案年均增长13%,呈爆炸式增长,2023年达到4557.4万件,法官年人均办案357件。案多人少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着人民法院办案质效的提升。如何避免成为“诉讼大国”?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关口,往往面临重要的抉择。在开展主题教育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扎扎实实“学思想”促进“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以能动司法扛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人民法院新的更重责任,破解制约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性问题,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犹如撒下一颗希望的种子,能动司法在司法审判的沃土里生根、发芽、结果,让老百姓看到了变化、得到了实惠。2023年以来,全国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能动履职的实际行动、质效提升的工作实绩,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合格的答卷。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最高法党组工作汇报时给予充分肯定。能动司法的本质,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审判领域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实践。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深表认同。他表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为推动这场深刻革命,人民法院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主动顺势而为,有所作为,通过积极主动地发挥审判职能,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高质量司法助推高质量发展。同时,要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坚决摒弃一切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过去一年,能动司法贯穿审判工作始终,在最高法工作报告里留下鲜明的印迹,成为贯穿报告全篇的主线。25页的报告里,能动司法的生动举措俯拾皆是。——能动司法如何服务大局?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找准司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着力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张军院长强调,要能动、深化落实党中央对民企平等保护的政治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合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促进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7条意见”并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他认为这是去年法院工作的一大亮点,有利于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的要求,建议“继续推动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多举措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能动司法如何促进治理?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实诉源治理,促推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报告里提到的2号、4号司法建议,吸引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江帆的注意。两个司法建议针对信用卡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持续增长,旨在促进授信审查、规范保险业务,协力加强金融监管。“为解决社会治理领域中引起类案多发高发的深层次问题,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以司法建议‘小切口’促进解决社会治理‘大问题’,是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的治本之举。”江帆表示,司法建议的关键不仅在于“发出”,更重要的在于抓好协同落实,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个案处理上,如何做到能动司法?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如我在诉”意识办好每一起民生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对此,印萍的理解是,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这是能动司法的要求。法官必须依法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把事实证据查清,把裁判理据讲清,实现案件公正裁判。牢记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在履职方式上,如何体现能动司法?“首届全国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同堂培训”的做法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体现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凝聚法治中国建设合力。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分析说,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健康发展。该举措有助于形成深化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工作合力,通过在法律框架下把行政争议引入行政复议渠道先行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法院的行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适应了新发展阶段对行政领域各项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高频词一:服务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强化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服务(保障)的词汇出现了37次,人民(群众、百姓)的词汇出现了20次,所列举的案例中有27个直接体现以能动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有23个案例直接体现以能动司法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有力彰显人民法院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的大局意识、全局观念和为民情怀。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的那些鲜活案例,为观察高质量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一个窗口。无论是艰难诉讼多年、标的额上亿的大案,还是日常小案,人民法院都积极作为、能动履职,努力寻求案件处理“最优解”,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某新三板公司股票发行虚增营收案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金融学院校长杨伟坤表示,从金融行为合规的角度来看,新三板公司股票发行虚增营收的财务造假行为是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利于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中介机构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扮演着“看门人”的角色,如果其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力地释放了惩治金融领域乱象的信号:金融行为须合规、高管违法要严罚、中介失职要追责。”——“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该案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记忆犹新、不吝赞誉之词。他告诉记者,专利和技术秘密是保护技术成果的两种基本法律手段。此案中,四被告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此案,在判令侵权方赔偿2.18亿元基础上,执行中促成全面和解,侵权方获得使用许可,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该案是目前人民法院判赔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不仅实现了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切实体现了对各类企业的平等对待,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我国民企承建海外体育馆被拖欠巨额工程款案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评价说,“这是人民法院提升涉外司法效能的一个成功范例。”该案中,我国民企不仅被拖欠巨额工程款,1670万元履约保证金也被不当索赔面临划扣风险,我国法院准确适用国际通行的支付令机制,48小时内裁定要求境外银行中止支付,并受理保函欺诈诉讼,促使涉案外方40天内付清工程款。“该案的办理遵循契约精神,尊重并运用国际规则和惯例,有效维护了公平正义,扩大了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顾氏三兄弟为孤寡老人养老送终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评价说,“该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具体体现,是能动司法的一则典范。”孙宪忠认为,孤寡老人去世后,民法典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但未明确利害关系人范围,法院判决认定“虽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丰富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利害关系人”的内涵。——小学生体育课意外受伤案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外国语学校副校长、物理教师李鸿彬认为,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校方已尽必要教育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的,不用担责。该类案件回应了有些学校因怕担责课间不让活动或不组织体育活动的顾虑,诠释出这样一个道理,对学校依规组织体育活动等不施以苛责,鼓励学校正常开展体育等教学活动,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校园安全,需要各方共同守护。高频词二:治理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办案促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担当作为办案就是治理,通过办案引领法治是更为重要的治理。报告中治理一词出现了27次,列举了人民法院在个案办理中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以能动履职“抓前端治未病”,以“我管”促“都管”凝聚治理合力等12个典型案例,切实体现了积极融入和服务国家社会治理的工作成效。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办案促推国家和社会治理,浓缩在报告里的一桩桩鲜活事例中。无论在矛盾纠纷前端发力,还是后方用力,结果都很“给力”——将大量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化解在成讼之前。——内蒙古呼和浩特塞罕区法院在13家银行指导设立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欣喜地看到,该工作站去年化解纠纷3500件,占全区金融纠纷总量1/3。法院在工作站配备银行人员、律师,把解纷工作做到银行大厅。法院组织法治宣传、业务培训、案例指导、印发示范案例,提升一线解纷能力。该创新举措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责,从源头上化解金融纠纷,“值得总结推广。——杭州法院协同司法局、律协等开展以律师调解为主的市场化解纷试点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认为,市场化解纷机制是对调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也是开展诉源治理的新探索。该机制弥补了传统解纷模式的不足,较好地满足了市场主体对纠纷处理减时、降费、增效的需求,同时也吸引和推动了更多专业法治力量参与进来,两年来律师调解员化解纠纷2.4万件。在实践中,从法院“要我调”到现在“我要调”,也展现出该机制强大的生命力,“这种经验做法值得推广”。高频词三:做实充分体现人民法院持续做深做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各项任务的务实作风扎扎实实、久久为功,以严实作风保障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做实一词出现了25次,每一个部分都强调做实、抓实——做实为大局服务、做实为人民司法、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抓实审判管理和队伍建设。这是因为:有的工作,党中央早有明确部署,实践中“落”得还不够实、做得还不够好,必须压实责任;有的工作是积极主动地创新开展,更得求真务实,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司法规律。做实,归根到底是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落细,作为“纲”和“魂”融入司法审判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以实际行动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简简单单一个“实”字,背后是法官坚持“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如我在诉”“没完没了抓落实”的每个并不简单的日常。——做实为大局服务破产审判是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是司法服务大局的有效切入点和着力点。对于最高法工作报告里的“审理易安财险破产重整案”,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表示,易安财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引入实体企业投资35亿余元,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助力企业“破茧重生”。该案是全国首例保险公司重整案件,不仅全面化解了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也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有了全新探索,对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都具有积极价值,为金融风险司法处置提供案例支撑。——做实为人民司法司法审判工作,说到底是一项“守心”的工作。要始终“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把暖民心的“小案”、顺民意的“实事”办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最高法工作报告里提及的老旧小区改造是提升老百姓获得感的重要工作。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西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东海认为,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居、事关
3月9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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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现场实录)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3月8日 上午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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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法点名的案件中,获取生活指南!

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点名”了
3月8日 上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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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这些新“法谚”与你有关!

3月8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20个新“法谚”铿锵有力,与你我的生活密切相关。一起来看!点赞查看新“法谚”背后的故事新“法谚”的锻造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新“法谚”,都是结合具体案件审判加以归纳、总结形成的,许多是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呼声中“锻造”出来的。新“法谚”直指法律适用的难点,回应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阐释以司法审判促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观点,彰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和担当。报告起草组细致梳理报告起草的思路、认真研究报告的内容、推敲报告要传递的信号,综合考量要解决哪些问题、促推关注领域治理落到实处,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最需要解决的事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法定职责呈现出来,凝结形成了多个不仅深具中国特色、更富时代特色的新“法谚”,这20个是其中的突出代表。起草组深知,在全国两会这样一个举国关注、举世瞩目、庄严神圣的场合,将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分列若干方面,辅以数据、案例、事例等,从不同的角度呈现给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广大人民群众,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还要通过这样的报告,履行好向公众报告法律热点问题、向社会宣示司法理念、向各界展示法治建设成就的职能,让司法审判领域、法治建设领域、社会治理领域的难点尽早解决、堵点尽力疏通、热点有力引领,把促推全面依法治国,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助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责任担当起来。“让符合规范的诊疗活动有保障,全力救治患者的医生受保护”。一段时期以来,医患纠纷备受关注。医患纠纷的处理从来是个两难问题。患者遭受疾病的折磨,医疗费用对一些患者及其家庭是天文数字;医院尽最大努力救死扶伤,往往亦回天乏术,有的就此被告上法庭。为了防止、减少一些本不该有的争讼、纠纷,一些医院不得不过于保守地治疗,对难免存在风险但总体对病人有益的治疗方案敬而远之。这种做法,归根结底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报告阐释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等关于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的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善尽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不担责,并总结审判实践、提炼形成特定审判领域的“法谚”。这样的审判思路和理念,无疑是严格依法为医院、医生松绑,鼓励医生尽全部努力、一切可能救死扶伤、救治患者。这样的“法谚”引领、指导,根本上有利于医疗科技进步、医疗水平提高,是为患者生命健康负责,促进全社会健康水平提升。“公权力要为受害者撑腰,网暴行为必须付出代价”。在信息化的今天,网络行为的社会性、网络秩序的公共性,使得网暴的危害绝不仅限于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其影响早已超出传统认知。过去的侮辱、诽谤行为影响面很小:“小字报”贴在电梯口,看到的人不过几十个;寄出的诽谤信,也只在相关职能部门几个人之间传播。而网暴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人围观,不明真相的人以恶言秽语辱骂、伤害被网暴人。受害人不明就里便成为众多熟人和陌生人取笑、侮辱、另眼相看的对象,从此失去了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有的失去工作、辍学,更有的走向轻生。网暴者是在“按键伤人”“按键杀人”。去年,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出台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帮助网暴受害自诉人搜集证据,更规定了多个情况下网暴案件由“自诉”转“公诉”。所谓“公权力”是法律,是司法机关,是国家,是公正严明的司法。报告归纳提出这样的“法谚”,就是要为每一位受害者在网暴的倾盆大雨中撑起一片蓝天,让受害者知道,让众多网民了解,无辜者背后有司法机关的保护,法律武器就是用来与一切违法犯罪,包括网暴行为作斗争的。同时也给网暴者以严正警告,“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误以为“法不责众”而为所欲为。“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学生的安全始终是家庭、学校共同关注的重点,孩子在校期间受伤后,家长和学校常因归责争议而对簿公堂。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学校为了防止学生因体育活动等受伤导致被诉,采取限制甚至取消课间活动、体育课、春游秋游等的做法,无疑极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报告例举了这方面的案例,准确界定家庭、学校在学生安全保护中的责任界限,明确了对学校依规组织体育活动等不施以苛责,在此基础上提炼形成了这个内涵较为丰富的“法谚”,把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法定责任融入其中。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来自北京某名校的校长颇有感触地讲,这样的理念能够让学校、家长携手更好地负起责任,根本上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和刑法“第二十条”,大家早已耳熟能详。作为“法谚”,报告中关注的、特别强调的是要持续落到实处。2020年8月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制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以22个条文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作出具体、明确,亦可谓精准的解读。如果说“第二十条”因为2018年8月的“昆山龙哥”案以及后来的河北涞源反杀案、云南唐雪案等的依法不予追诉已被“唤醒”,意见出台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无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环节,就应该不再是问题。然而实际生活中,防卫案件的发生,情况异常复杂。2021至2023年间,至少有77人涉及正当防卫被以伤害、杀人犯罪等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有的被发回重审、再审,终被认定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被宣告无罪。报告举的案例,限于篇幅,并没有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的情况作详尽介绍。总结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之难,在报告中提出这样的“法谚”,不仅向社会昭示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更提醒司法人员进一步深刻领悟法的精神、“两高一部”的意见,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断落到实处。“社会在发展,司法须前行”。近年来,婚前同居在年轻人中越来越普遍,相关矛盾纠纷也随之出现。由于法律法规对此类新社会现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明确规定,案件诉至法院后,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堵点,牟林翰案即为典型。案发后对其有罪无罪、所犯何罪,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有的认为构成虐待罪,有的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认为其无罪的,也不是对其行为造成的恶果麻木不仁,主要是以法律规定虐待罪只能由“家庭成员”这一特殊主体构成,同居未婚并未组成家庭,也就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认为难以按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北京法院结合婚前同居已具一定普遍性,家长默认、社会宽容,以及本案涉及问题的典型性,涉案双方同居生活状态及互将对方视为“家庭成员”才产生的施虐和依赖等,依法对本案以虐待罪定性,对牟林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确立了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报告据此归纳、总结性提出“社会在发展,司法须前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3月8日 上午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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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能动司法的数字密码已开启

202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何为“能动司法”?能动司法的本质,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审判领域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实践。10组数据+10个关键词,带你了解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能动司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3月8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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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简版报告,650字!

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极简版来了!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司法,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国各级法院收案4557.4万件,结案4526.8万件。
3月8日 上午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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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袁小彬——健全数字人民币法律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中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袁小彬高度关注数字人民币问题。他认为,自2020年部分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以来,凭借快捷性、高效性、安全性、可追溯等特点,数字人民币在反洗钱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在内的现行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数字人民币及数字人民币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正在试点运行中的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与法偿性并不明确,其运行的底层技术相对不成熟,可能会导致用户财产信息泄露。袁小彬表示,数字人民币尚在试点期,大多数人对数字人民币业务尚未深入接触。同时,由于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较早,在消费市场中具备了一定认知度和接受度,人们在短时间内很难去接受一个新的支付方式。袁小彬建议,加紧修改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抓紧修订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就数字人民币发行、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袁小彬还建议,确立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与自愿使用原则,分阶段推进数字人民币的实际应用。同时,为满足不同群体的货币使用需求,应厘清数字人民币、现金和存款货币之间的关系,畅通自由兑换机制以及相应流程,做好不同货币使用及兑换的兼容工作,并开展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加密货币探索。来源:人民法院报记者:罗书臻丨编辑:段茜茜
3月8日 上午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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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此青绿,何以是“浙”里?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春风又绿江南岸回首过去的一年法治护航美丽中国万里河山更加多姿多彩青山不墨千秋画一起在浙里识别二维码走进这幅手绘长图跟着法治精灵“小南”领略2023年美丽中国的清丽画卷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出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策划:陈才胜、刘伟英统筹:孟焕良、白坤先文案:魏艳芳、谢培怡漫画:李方舟视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编辑:李璇、吕韶文、谢培怡
3月7日 上午 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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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无碍”更有爱!

让“无碍”更有爱!——10图读懂《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的民生温度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提升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与南方都市报推出联名系列海报,让“无碍”更有爱。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3月6日 下午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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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人民法院能动履职这一年

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3月6日 上午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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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8500万“特别的你”!最高法、中国残联联合出台《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残疾人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强调“要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我国目前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202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新时代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系列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层面做实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联合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传递鲜明价值导向。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残疾人绿色服务窗口,提供“肩并肩”现场帮办式服务,建立健全涉残疾人、老年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程度减轻残疾人、老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不便,提高纠纷解决便捷化、精准化水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坚持问题导向,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于2024年2月26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法〔2024〕40号)(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文件《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对完善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残疾人诉权保障,创新调解化解模式、做实诉源治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规范指引。《意见》坚持人民至上,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能动司法理念做深做实残疾人诉讼服务工作,持续拓展残疾人参与司法的广度深度,最大限度消除残疾人诉讼不便,更加有力保障残疾人权益,让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惠及全体人民,充分彰显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进行必要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建设专门的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同时,在诉讼服务场所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涉残疾人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对涉残疾人案件进行专门标识,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更好发挥残疾人联合会以及社会力量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优势,提升纠纷化解效能。地方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诉讼服务站点,开展法律咨询、诉讼引导、调解化解等工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格局,联合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工作,积极引导残疾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能力水平,携手“抓前端、治未病”。此外,配套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对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无障碍标识、无障碍诉讼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作盲文版诉讼指南,致力于为残疾人在全国法院开展诉讼活动提供更加精准的诉讼指引。最高人民法院
3月6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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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力 再出发——最高法深化改革进行时

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规定迅速冲上热搜,网友讨论热度很高,它的名字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月6日 上午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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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法刑三庭庭长陈鸿翔:从严打击利用AI“换脸”“变声”的新型网络诈骗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频发,同时呈现集团化、跨境化、链条化、产业化态势,严重影响公众日常生活。与此同时,也有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诈骗,“眼见为实”被打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刻不容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相关内容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陈鸿翔。陈鸿翔指出,2024年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做好依法审理以“有效清存量”,持续做实“能动司法”以“有力遏增量”。他表示,今年大批涉缅北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将被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将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此外,陈鸿翔表示,人民法院一贯从严打击利用AI“换脸”“变声”的新型网络诈骗。对利用深度合成等技术实施犯罪的,将依法严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鸿翔
3月5日 下午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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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路上

期待大家在评论区的积极发言,留言点赞前十的网友,将获得一份“惊喜礼物”🎁再次“虾虾侬”的支持~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3月5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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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虾侬!”

欢迎大家在留言区点赞评论,留言点赞前十的网友,可以获得一份“惊喜礼物”哦~“虾虾侬”的支持❤️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3月4日 下午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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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判决给软件开发者吃了定心丸

这份判决给软件开发者吃了定心丸
2月18日 上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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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低头”!从电影《第二十条》看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近日,电影《第二十条》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影片由发生在检察官韩明身上的三个故事串联而成:此前一起案件的被告人不服处理结果,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儿子为制止校园霸凌打伤了教导主任的儿子,一直拒绝道歉;同事吕玲玲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存在认定争议,被副检察长更换承办人,指定自己主办……影片展现了韩明的内心成长,也从他的角度全面系统地呈现了从不敢适用、不愿适用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片名中的“第二十条”指什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影片中讲述的“正当防卫”?一起来看↓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哪些内容?电影《第二十条》指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条款。刑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贯穿电影《第二十条》叙事始终的关键词。韩明的儿子看到有同学被霸凌,勇敢伸出了援手;公交车司机张贵生看到女乘客被男子欺负,激愤下将男子砸伤……电影以现实题材、小人物视角为切口,通过艺术的形式讲述了法条背后的公理人情。“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最高检连发影评
2月15日 下午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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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护,激励创新!十大案件之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

编者按:2023年,全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能动司法,保国家安宁、护经济发展、守万家灯火。2024年1月24日,经过为期二十天的网络投票和专家委员会评选,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结果揭晓。让我们一同打开这份沉甸甸的司法答卷,邀请主审法官讲述案件蕴含的法理、事理、情理,见证法治的力量与温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之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
2月9日 下午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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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202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发布会,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图为发布会现场。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内容的一部分。仅就养犬看,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犬只为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精神陪伴的角色。与此同时,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安宁和安全等方面都影响到他人生活,由此引发了矛盾纠纷。尤其是,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一方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责任追究来培养饲养人和管理人文明养犬、依规养犬的意识和习惯。另一方面,切实贯彻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要求,依法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就文明、安全养犬开展的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靠前管理优势,切实避免犬只致损事件发生。本次选取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6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案例中,5个是民事诉讼案例,1个是行政诉讼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达到以下效果。一是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比如,携带犬只离家外出时需束犬链、禁止未成年人单独携犬外出等。但是,实践中不乏饲养人在小区公共区域不束犬链而任由犬只“撒欢儿”,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携犬外出“遛犬”。案例2中斯某让其7岁孩子欧某独自遛犬,导致孩子未避让不满1岁的婴儿造成婴儿被犬伤害;案例3中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两轮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均属于这种情况。这些案例既反映出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养犬法律法规、缺乏养犬文明的现实情况。借助这些案例,希望犬只饲养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认识到自家“很萌很可爱”的犬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必须认真了解和学习动物饲养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安全、放心地享受与犬只相处的愉悦。二是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民事责任方面,人民法院针对犬只致损的特定场景和特定损失,正确认定侵权形态,合理界定损害类型,恰当确定赔偿责任。案例1中,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案例4中,安某被缪某的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对其相应地终止妊娠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认定属于缪某的犬导致并判令缪某赔偿,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护。行政责任方面,案例6中,王某某违反当地养犬规定在自己摊铺内无证养犬十一只而且不系牵引绳,在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不纠正。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并交由犬只收容中心饲养。人民法院在王某某请求撤销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中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有力支持了公安机关正当合法的犬只管理行为,宣示了养犬不是“随随便便的小事”,避免了犬只致损事件发生。人民法院在司法案件中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责任手段维护被侵权人权益,传导养犬有责的规则理念和养犬负责的法治意识。三是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犬只致害事件发生后,尽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毕竟损害已经产生,被侵权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简单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划分责任并非“上医治未病”。防范和杜绝犬只致损事件,应当抓好前端,加强管理,形成合力,切实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前面提到的案例6中,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对王某某违规饲养犬只采取处罚措施,人民法院坚定支持公安机关执法,防止了损害事件的现实发生,得到了群众一致好评。这充分体现了瞄准问题根源精准施策和源头治理的重要意义。案例5中,人民法院在包某和张某纠纷案件中邀请人大代表、有关单位旁听庭审,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加强调解,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协助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当即予以履行。通过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合力调解,既解开了当事人的“案结”,又通过教导饲养人应如何依规养犬打开了当事人“心结”,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有关单位的协同作用,促推相关方面协力作为,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以司法案件“小切口”推进提升社会治理大篇章,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包括丰富人民精神世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依法支持和协同构建文明、安宁、有序、安全的生活氛围,继续运用法制办法做深做实养犬治理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增进人民福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五:犬只致损需担责,法庭调解促和谐——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六: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该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损失30197.65元。【典型意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造成他人损害与一般犬只造成他人损害在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上均不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非常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其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显然其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本案明确认定禁止饲养的大型犬饲养人就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是落实危险动物饲养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引导饲养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文明养犬、依规养犬观念。本案裁判结果对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建设和谐文明城市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斯某饲养了一只黑色腊肠犬。2021年8月,斯某在某小区大门东侧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欧某遛犬时未避让儿童,该犬将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左足部抓伤。洪某某家人报警后,该犬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斯某携犬出户时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规定》中“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之规定,情节严重,故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犬。洪某某家人将洪某某送往儿童医院就诊,医生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与斯某协商赔偿未果,提起诉讼,请求欧某、斯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斯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伤,斯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与洪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斯某应对洪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洪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斯某赔偿洪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092元。【典型意义】本案作为典型易发的犬只伤人案件,给养犬人士提出了警示。犬只饲养人盲目自信,自认为“我家的狗很萌很听话,不咬人”,由此放松警惕,任由未成年孩子独自遛犬致使犬只成为“移动的危险源”。饲养人、管理人的不在意和对法律法规的忽视最终酿成伤人后果,既给年幼的被侵权人身心造成损害,也让自己产生经济损失,还可能失去爱犬继续陪伴的机会。表面上是犬只在肇事,但实际上还是饲养人、管理人的管理问题。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就要做到依规养犬,要注重教育引导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强化危险意识,树立风险观念,共同做到合法文明安全养犬遛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915.63元(不含张某乙已经支付的12080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被侵权人张某甲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甲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1264.63元(张某乙已支付12080元,还应支付199184.63元)。【典型意义】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处理,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四、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17年12月,安某在小区内被缪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安某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缪某支付了疫苗费。后来,安某发现在注射疫苗时自己已怀孕。为避免胎儿发育不良,安某向医院等多方咨询后选择终止妊娠,身体和精神承受了较大痛苦。安某认为缪某对其饲养的犬只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自己被咬伤,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终止妊娠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安某请求缪某赔偿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缪某认为,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不必然导致胎儿发育不良,而且缪某对安某怀孕并不知情,安某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安某提起诉讼,请求缪某赔偿终止妊娠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缪某饲养的犬只将安某咬伤,缪某不能证明安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缪某应对安某被咬伤所致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被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此后发现怀孕,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此行为是符合安某所处生活环境及普通人医学认知能力的正常行为,故对安某诉请的因终止妊娠手术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应予支持。最终判决:缪某赔偿安某各项费用损失6069元。【典型意义】本案系犬只伤人并产生终止妊娠衍生后果的典型案例。当前,虽然医学上对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影响胎儿发育没有定论,但疫苗使用说明中的“慎用”提示隐含着可能会有不良影响。同时,生育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待,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发现怀孕并终止妊娠,符合普通人正常认知。在认定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与终止妊娠间因果关系时,除了依赖鉴定、医学结论,还应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因此,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是犬只致损责任的范围,侵权人应予赔偿。本案判决周延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同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考量因素的分析具有借鉴意义。五、犬只致损需担责,法庭调解促和谐—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张某骑摩托车从包某家门前公路路过,被包某饲养的两只犬追扑导致摔伤。张某到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检查,张某摔伤致骨折。张某要求包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包某称没有证据证明该两只犬系自己所有,不同意赔偿。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包某赔偿损失36000元。【调解结果】开庭当日,审理法院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有关单位等旁听庭审。经开庭审理,法院结合相关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包某也认可该两只犬系其所有和饲养。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法院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处理开展调解工作。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协助参与了调解工作。经劝导和沟通,包某愿意赔偿张某5000元,张某表示接受。当事人双方当日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中,包某饲养的犬只追扑张某导致张某摔伤,包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及时便捷地实现张某的权益,法院在分清责任是非的基础上加强调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有关单位积极作用,一方面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帮助其认识依法规范养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合理承担损失。通过认真深入地调解,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养犬有责,养犬也需负责,对法院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人大代表表示将高度重视养犬法治建设,通过积极履行代表职能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有关单位表示将发挥职能作用,采用法制办法解决犬只活动和管理问题。案件的最终处理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案结事了。六、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王某某在某菜市场内经营干货摊,其在干货摊内无证养犬十一只,并且没有拴牵引绳。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为:王某某存在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违法行为,责令王某某在15日内改正或整改完毕。收到上述通知书后,王某某仍未办理养犬登记或拴牵引绳。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劝导王某某,但无效。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联系某动物救援中心协助将现场违规饲养的犬只捕捉后送往当地流浪犬收容中心。派出所告知王某某陈述、申辩权利等程序后,王某某不陈述、不申辩,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饲养的十一只无证犬予以没收。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当地《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相应罚则,个人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据此,公安机关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本案中,王某某经责令拒不整改。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前公安机关经调查确认王某某无证养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王某某所饲养的无证犬,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办理受案登记后,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及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犬,法治社会支持依法养犬。本案中,人民法院立足行政审判,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对未尽到办理犬只登记法律义务和未履行看管义务的饲养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效避免了公共场合不特定人群因案涉犬只导致损害,避免了犬只致损后果的发生。本案的处理在帮助饲养人避免损害责任的同时,也有利于倡导、提醒养犬人士“争做文明养犬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摄影:胥立鑫编辑:李斯坦
2月5日 下午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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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9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月25日法释〔202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1月26日 下午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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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一、制定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回应人民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规定》。《规定》具有如下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彩礼纠纷数量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甚至有些人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司法更应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有重要意义。第二,有助于推动提升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2022年8月,农业农村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治理的目标是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在部分地区持续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农民群众在婚丧嫁娶中的彩礼等支出负担明显减轻。《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能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推动提升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效果。第三,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二、主要内容《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一是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三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四是完善彩礼返还规则。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规定》对此用两个条文予以规定。要特别说明的是,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00余份反馈意见。我们对反馈意见高度重视,逐份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慎重研究。就其中的扩大诉讼主体范围、规定嫁妆处理规则、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共同生活界定等意见,反复进行研究。我们认为,首先,关于诉讼主体范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适当将诉讼主体由婚约当事人扩大到其父母,符合传统习俗,但如果扩大到其他亲属,将导致过多人牵涉诉讼,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也容易激化矛盾。对于有的婚约当事人父母早亡,由其他亲属抚养长大并在彩礼给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职责的情况,我们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已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但是,考虑到个案千差万别,亦无明确的法律或习俗概念界定该类人员,为保证司法解释准确清晰,《规定》未作扩大表述。实践中,如出现此种特殊情况,可以基于习俗,参照适用本《规定》处理;其次,关于嫁妆处理规则。作为与彩礼相伴相生的婚嫁习俗,嫁妆目前仍较为普遍,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为此,《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均明确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即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此外,传统上一般认为,离婚时,尚存的嫁妆应归女方,现实生活中亦对此争议不大,从审判实践情况看,仅就嫁妆返还产生的纠纷极少,故《规定》未就嫁妆返还问题再作单独规定,逻辑上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第三,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在实践中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作为区分标准,因为有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且结婚意愿作为主观因素在诉讼中亦需要客观事实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我们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如果情形严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对该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第四,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即可以不需要返还彩礼。考虑到彩礼返还比例不仅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还要考虑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规定具体的时间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故《规定》未就具体的生活时间进行规定。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此外,有意见提出,不应将是否孕育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规定》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比如我院此前发布的一件涉彩礼典型案例,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法院判决不予返还彩礼。此外,我们根据反馈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孕育子女”修改为“孕育情况”,以涵盖终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反馈意见对于完善《规定》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1月18日 上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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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最高法:全面推进“交叉执行”化解执行积案难案

记者1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获悉,最高法2024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更好发挥这一制度的效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化解执行积案难案。交叉执行,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指定、提级执行,执行法院交互将本院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执行,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形成有力监督,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遏制滥用执行权以及执行腐败问题。据悉,2023年10月最高法部署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试点以来,试点及部分主动开展工作的法院共提级、交叉执行案件8782件,取得实质性进展2645件,执行到位金额193.76亿元,攻克了一批大案要案和“骨头案”,营造了尊重法律、尊重裁判、尊重执行的良好氛围,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最高法表示,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要更加重视依靠党委领导、府院联动,形成攻坚合力。要完善交叉执行机制,针对比较难啃的重点“执行难”积案,可以考虑上级法院指定交由辖区执行力量更强的法院来执行。因种种原因长期未能有效推进执行、可能存在明显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不当干预情况的,可以采取跨域异地执行。上级法院发现原执行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不力情形,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严肃依纪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来源:新华社新华社记者:罗沙|编辑:邢天然
1月16日 下午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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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1月14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获悉,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效果不佳、权利保护不力、安全风险暴露等问题,最高法要求深化司法公开工作。“随着国际国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大数据技术飞速发展,要求我们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最高法提出,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最高法、高级法院的文书,要更多地上网;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多种案件类型。最高法同时提出,要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类企业单位的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影响。同时加大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力度,更优更实为司法审判优质高效服务,为社会公众学法、专家学者科研、律师办案服务。来源:新华社新华社记者:罗沙编辑:平钰骁
1月15日 上午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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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

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该《工作指引》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具体举措,是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的生动实践,对优化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平台)功能,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现将《工作指引》的起草背景、创新亮点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工作指引》的起草背景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重大部署,建立了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以下简称“一站式”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两批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十家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调解机构纳入“一站式”机制。为更好发挥“一站式”平台的解纷指南、评估引导、程序衔接、辅助保障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工作指引》,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用顺畅的系统对接、高效的机制衔接、规范的流程设计,实现“一站式”信息化平台的迭代升级。二、《工作指引》的创新亮点《工作指引》紧密围绕“一站式”机制设定的目标和调研中发现的实际需求,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突出四方面创新亮点:第一,多跨协同,实现全流程在线纠纷化解服务。“一站式”平台通过单点登录、统一身份认证等,全线贯通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相关仲裁机构系统、相关调解机构系统等。根据《工作指引》,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中立评估、调解、仲裁、仲裁保全、诉讼等事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以及程序办理进度与结果的通知、送达等均可全部实现在线闭环完成,能够根据案件流程的进展相应生成、发送、接收、存储、交换相关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及节点信息同步发送给相关当事人、平台机构以及专家委员,提供公正、高效、便利、快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第二,集约高效,聚合多地多机构的多元解纷合力。“一站式”平台有效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与10家仲裁机构以及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之间的衔接,使中立评估、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关纠纷化解服务均可通过平台开展。对于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一站式”平台一键触达不同纠纷解决途径,其既可以选择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中立评估、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一站式”平台通过集约各类纠纷化解服务资源,不仅有助于提高纠纷化解的效率,同时降低了纠纷化解的时间、经济成本等。第三,创新机制,明确中立评估相关程序。中立评估制度是加强诉源治理、提高纠纷源头化解的一项多元解纷机制创新举措。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中作原则规定,缺乏操作层面的具体指引。《工作指引》首次给予明确指引,即当事人在提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前选择中立评估的,应当首先在“一站式”平台的“辅助服务”栏选择中立评估功能,填写中立评估申请书,载明意向选择的专家委员,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国际商事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中立评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被申请方征求是否同意。其次,规定专家委员被选定为中立评估员后,可以组织召开评估会议,听取当事人陈述,就评估相关问题向当事人提问,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分析评估,出具中立评估意见。最后,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中立评估意见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参与评估的专家委员主持调解。该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委员的职能作用和领域专长,使当事人获得足够信息判断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引导和促进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为帮助当事人厘清纠纷本质、促进和解、节约成本提供一种制度化的路径。第四,加强保障,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全力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相继颁布了《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符合《工作指引》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一站式”平台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以通过平台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内地仲裁裁决或者申请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此外,《工作指引》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明确国际商事法庭做出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后,通过平台将裁定书送交仲裁机构。上述举措有力支持当事人选择仲裁,健全完善仲裁与司法之间的交流沟通机制,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司法立场。三、《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工作指引》分为六个部分共计三十二条,明确了如何通过“一站式”平台服务平台机构和当事人,当事人如何通过平台进行中立评估、调解、仲裁、诉讼,以及上述机制相互衔接的具体工作流程等。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一站式”平台的宗旨、功能及本工作指引的适用范围。同时,介绍国际商事法庭网站改造升级后的平台功能。中立评估程序部分(第四条至第五条),对当事人申请中立评估的步骤以及专家委员开展中立评估的程序、中立评估结果应用及费用负担进行了规定,旨在充分发挥专家委员职能、促进当事人和解、节约当事人成本。调解程序部分(第六条至第十八条),对当事人申请调解、法院委派/委托调解进行了规定,细化了相关流程。对申请专家委员调解的条件,资料的提交及流转,调解员的选定、信息披露、更换以及调解期限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调解成功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形及后续程序衔接作出了安排。仲裁程序部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涉及“一站式”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保全的对接、仲裁保全的处理以及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流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诉讼程序部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如何通过“一站式”平台启动诉讼程序、提交诉讼材料及相关规则的适用作出了规定。附则部分(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对“一站式”平台的隐私保护政策、本指引中有关词语的说明、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法〔2023〕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完善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方便当事人运用信息化平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本通知自2024年1月30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为方便当事人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公正高效便捷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一条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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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图为发布会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通报了《解释》的制定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意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依据该规定审理了大量案件,其中包括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未做具体规定,而民法通则已废止,故各地法院以及学界均呼吁尽快明确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则。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建议,制定了本《解释》,具有如下重要意义:第一,《解释》的制定是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重大战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效。“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解释》的制定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与涉外法律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供了重要依据。第二,《解释》的制定是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具体实践。“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均有约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解释》的发布,充分展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良好形象,彰显了我国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大国担当,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第三,《解释》的制定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提升涉外审判质效的重要保障。《解释》对如何准确把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规范和指引,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裁判依据,有效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扩大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九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循的三项原则,即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根据民商事领域国际条约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特点,依据对外关系法规定的善意履约原则,《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调整范围以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参照单行法规定”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有效破解了涉外民商事领域适用国际条约裁判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承继原民法通则精神,明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二是明确涉多项国际条约时的适用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争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条约的情况,《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中的适用关系条款确定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三是明确国际条约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在涉外民商事关系应予适用的国际条约中,有部分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条款的适用效果,但也有部分国际条约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解释》第三条明确,只有在国际条约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才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四是明确当事人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致援引民商事国际条约确定的相关权利义务条款,此时国际条约的相关条款内容即成为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解释》第四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前提是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五是明确国际惯例的明示选择适用和补缺适用问题。《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国际惯例的两种适用情形。一方面,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没有明确作出选择,且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六是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解释》贯彻对外关系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条约和协定的实施和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在第七条明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鲜明司法立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积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确保国际通行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有力彰显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和多边主义的国际形象,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贡献中国法治智慧和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法释〔202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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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医疗卫生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活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卫生与健康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类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筑牢打击相关犯罪、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坚固防线。经过多年精准打击和综合治理,非法行医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良好的就医环境逐渐形成。近年来,非法行医类犯罪数量、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非法行医类刑事案件3800余件,判决人数5700余人。其中,202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量较2018年下降约50%,审结的人数较2018年下降约46%。但是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此类犯罪仍屡禁不止,且为了规避打击,呈现出场所愈加隐蔽、流动性大、屡罚不改等新特点,涉及案件类型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的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等领域延伸,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6件人民法院2018年以来审结的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医案,又有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的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既有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的宋某敏非法行医案,又有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的吴某荣非法行医案;既有长期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的许某越非法行医案,又有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吴某娟非法行医案,涉及妇产、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这些案件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释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行医类犯罪的强烈信号。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工作等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职,能动司法,依法惩治非法行医类犯罪,更好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筑牢健康中国建设的法治防线。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目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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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强化办案指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助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联合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此外,5件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两高”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对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更加注重能动司法,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私募基金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的司法建议,助推行业治理,更好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私募投资基金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依法惩治涉私募基金犯罪中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切实提高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更好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选编了“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5件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从严打击涉私募基金犯罪,努力为建设良好资本市场生态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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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展播 | 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

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正式启动。45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在网上进行展示,并接受社会公众投票。从12月21日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展播,一起来见证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前进步伐。敬请关注《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今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抚养费索赔案,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提起索赔请求的是一个只有1岁半的幼儿,在他爸爸去世时,他还只是一个冷冻的“胚胎”。法官通过创造性阐释民法典第16条,在特定情形下将体外胚胎界定为“准胎儿”,将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延展至对胚胎权益保护的案件,这在国内尚属首例。该案为体外胚胎的法律保护及司法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鉴。2023年4月1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涉案的三家公司赔偿原告小壮壮生活费共计15万余元。小壮壮,还是一个穿着尿不湿、只有一岁半的幼儿,相比较而言,他来到人世间比其他孩子有着更多的曲折和悲欢,因为当他还是一枚冷冻的胚胎时,他的爸爸志勇就去世了。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的志勇2015年和小文结婚,由于一直未能生育,2020年前后,经过商议,两人决定到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做试管婴儿手术。夫妻二人与医院签署了医疗服务合同,医生提取了双方的精子、卵子,并将胚胎培育成功,冷冻在液氮罐里,等待小文身体合适时就做胚胎移植手术。然而祸从天降。就在等待移植的这段时间,2020年7月3日下午,32岁的志勇因工伤突然意外身亡。经过几番波折,小文继续在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做完了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21年11月10日剖宫产下一名男婴,也就是小壮壮。意外事故发生后,志勇所在企业协助家属领取了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以及侵权赔偿款共计154万余元。随着儿子小壮壮的出生,小文认为,这些款项当时并不包括儿子的抚养费,因此要求涉案公司予以赔偿,但涉案公司拒绝了。协商无果后,小文以儿子小壮壮的名义提起诉讼,索赔抚养费。由于案件触及立法空白,经提级管辖,2022年7月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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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社会上、特别是法律人都很关注。能否请您简要介绍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背景和考虑?案例库是否会向社会公众开放?相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有何优势?这次为何要公开征集案例?答: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生动对比,深刻阐释了司法案例的重要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就是要提升入库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参考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例库建成后,当然要向包括专家学者、律师、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只有供社会开放使用,才能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学习了解法律,明悉行为规范,增强诉讼预期,进而促进诉源治理;同时,也将为广大法律、司法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案例库建设,一方面可以弥补指导性案例编选周期长、总量极为有限、不能满足实践所需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大海捞针”、效益低下的问题,是针对需求侧创新提供的新型“司法供给”和“法治产品”。相较于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第一,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精准检索。对法律检索者来说,案由、罪名只是最基础的检索依据,若想实现高效、精准的检索,必须依托所涉案情的关键词;如果涉及复杂的裁判规则,还需借助准确精炼的裁判要旨。例如,对于卖淫者在居民小区内租用的既用于生活起居又用作卖淫场所的住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单纯检索“抢劫罪”或“入户抢劫”,恐怕难以精准定位到对应案例,但如果有“卖淫者”“卖淫场所”“住处”等关键词和要旨辅助,检索效果将大不一样。按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要求,入库案例必须使用统一体例格式,包括编号、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体例的规范化、标准化,能够有效提升检索的便捷性、准确性。第二,规范报送,严格审核,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目前主要由各地法院依程序报送,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按业务条线对口负责、审查把关,经法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原来有多种不同裁判类型的,还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才能送研究室审核入库。因此,入库案例的权威性有充分保障,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考;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中认为法律、司法解释修改或者司法政策调整,不宜参考入库相关案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在办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生效裁判确立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编发新的入库案例替换原有案例。第三,统筹规划,全面覆盖,回应司法需求。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庞大,但却存在案件类型、数量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常见、多发案件数量畸多、无序堆叠;新型、少见案件数量畸少、甚至没有。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建设之初就明确要求,对于案情类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相同,参考示范作用相同的案例,入库数量一般不超过2件,防止重复叠加。在建设案例库过程中,我们定期向全国法院通报入库案例的类型及数量情况,及时就存在制度空白、争议大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报送案例提出要求,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入库案例最大限度覆盖所有罪名和案由。对于同一法条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力争通过对应案例,实现规则指引的全面供给。例如,对于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制度,实践问题纷繁复杂,如“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等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每一项也要会有相应的参考案例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既需要汇聚全国法院之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2000余件参考案例,但是,与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案例数量和覆盖面还有较大差距。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发布公告,就是为了拓宽参考案例来源、丰富案例库资源,面向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和有兴趣、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征集入库案例,进一步优化案例库建设模式。案例库建成之后,我们将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检索服务,并探索引入专家评议和用户评价机制,确保入库案例能够更好发挥统一裁判标准、引领社会价值导向、助推全民遵法守法方面的积极作用。问:我们注意到,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或许存在关联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的上网文书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方向有所调整?答: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设立以来,在推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十年来,随着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增加、社会关注增多,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飞速发展,存在的不足屡屡被提出诟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使用效果问题。具体而言,一是检索不便利。上网文书数量虽已过亿,但只是简单累加,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很难做到精准检索。二是标准不统一。一线法官反映,上网文书来自全国3500多个法院,对同类法律适用问题判法各异,不仅需要的案件难以找到,即便找到相似案件,也因规则、尺度不一,导致无所适从、无法参照。三是权威度不够。一些律师抱怨,上网文书缺乏官方权威认可,据此形成的检索报告、法律意见在不同层级、地区的法院不被认同,经常是花费很多精力检索,实际收效甚微。第二,权利保护问题。在域外许多国家,上网文书主要来自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较高层级的法院,更侧重于释法析理。我国上网文书有大量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案件,不仅规则意义有限,还承载着各类事实性、身份性信息。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相关文书上网公开,找工作屡次被拒。有的当事人因婚前信息被上网文书披露,导致家庭不睦、夫妻反目。有的民营企业因涉诉信息公开,融资贷款受阻、商业合作困难、难以参与招投标,等等。因此,常常有当事人,包括公司、企业,提出投诉。第三,安全风险问题。裁判文书网建立之初,大数据“爬取”和分析技术还未普及。海量文书上网后,因为承载着大量国情社情信息,逐步成为各方关注的信息资源。有的商业公司将“爬取”的文书数据转化为法律检索、企业征信、人工智能“产品”营利,但未按安全、合规、可控要求管理,有些“黑灰产业”甚至据此从事敲诈勒索、信息倒卖、刷取流量等违法活动。针对上述问题,从2021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各方的反映、诉求和建议,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整改措施。通过严格风险筛查、完善公开标准,每年上网文书数量从2020年的1920万件、2021年的1490万件降至2022年的1040万件。2023年1月至今,上网文书数量为511万件。可以说,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如前所述,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不便、检索不准、标准不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于2023年7月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与之前将裁判文书“上传了事、简单累加”的公开方式相比,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二者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并不是要以库代网、此开彼关。需要强调的是,“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按照宪法和法律,庭审依法公开进行,裁判文书经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就是在践行审判依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既包括在线公开,也包括线下公开;既包括向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对不同形式、不同对象的公开,法律有着不同要求。尤其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出台后,对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需要与时俱进深化、优化,关键是要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充分满足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方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又切实做好权利保障和风险防控工作,防止公民的正当权益、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利益因不当公开受到不利影响。总之,人民法院持续推进阳光司法的努力方向不会变,通过深化、优化司法公开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态度不会变!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又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主要基于什么考虑?裁判文书库的功能是什么?答:诉讼被称为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晴雨表”。海量的裁判文书数据,既是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重要依据,也是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重要参考。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管理、辅助司法决策、服务国家和社会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在四级法院专网内汇聚各类裁判文书。由于缺乏关键词和裁判要旨,裁判文书网存在的查询检索不便等问题,在裁判文书库同样存在,因此,裁判文书库主要并不是为了给法官办案提供类案查询,而是着眼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例如,通过分析全国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等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针对性治理“程序空转”问题;通过分析特定批量诉讼情况,可以及时发现、有效治理虚假诉讼、“专利勒索”“猎杀式维权”问题;通过比对分析从律师代理案件胜诉情况与特定法院、特定法官之间的关系,可以梳理研判司法廉政方面的线索;通过分析一段时期相关案件数量异常升降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行业提出完善管理治理的司法建议,等等。问: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还会上网公开?下一步有什么考虑?答:现在对外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会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裁判文书上网的标准也需要优化、机制还需要规范,相关工作将按照严格依法、稳慎适当、依法监管的原则持续推进。第一,坚持严格依法原则。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公众可以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但并未要求生效文书必须在同一网络平台上集中公开。从全球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裁判文书也都仅在所在法院的官网上公布,许多国家的文书数据库还主要由商业公司在运营。下一步,我们将采取线上公开和线下查询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公众依法查阅生效文书的权利。第二,坚持稳慎适当原则。包括公民、企业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对之前自己等涉案裁判文书公布给个人、家庭、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提出意见,要求在互联网上发布文书应经本人或本单位同意。我们要综合考虑上述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各级人民法院仍将定期在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会更加稳慎地协调兼顾好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保护数据、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关系,更加充分地发挥好案例、好文书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服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的功能。第三,坚持依法监管原则。我们将加强监管,对相关商业机构不当使用裁判文书数据的行为进行约谈,引导督促其依法、合规使用数据,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裁利用文书数据损害国家安全、司法权威,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等非法行为,共同促进裁判文书网更加安全、有序、规范运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平钰骁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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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

张芳、汪源、林晓华38.西安元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西安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过错认定编写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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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