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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10地中院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文书的案例(优秀+典型)

石先广 实说劳动法 2021-04-09

     最高人民法院开年第一件大事向社会公布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这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再仅仅是一种口号,而且还要作为裁判规范,要真真切切融入我们的生活,融入有关案件的裁判文书中。

     昨天,本公众号选取了第一批一些高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今天我们就再选取第二批十地中院在二审案件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案例1:违纪+业绩末位,若支持年终奖诉求,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终4049号
焦点二,关于年终奖的认定。一审认定,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手册中确实存在年终奖励,其提供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雨虹(集)字[2013]第020号关于职能、管理、技术序列员工年终奖励发放办法亦确认公司存在年终奖励制度。但是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上诉人谭浩违反劳动纪律的几份证据,特别是晋级考试作弊、业绩排名末位,此种情况下如果还支持年终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因此对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不发放年终奖励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有违纪情形,再支付提成,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3579号
被告主张系原告假借被告名义销售其他公司的产品,并且现在该其他公司就职,提供了原告与左福林签订的合同以及左金生出具的《证明》,原告虽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结合原告在旁听人员干扰下刻意隐瞒相关事实的行为,一审法院确认被告的主张成立,即原告以被告的名义签订购销合同,却向用户提供其他公司的产品的事实成立。原告以上行为符合其签字认可的《宁阳金茂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制度及奖惩制度》销售人员职责部分第5条规定的情形,该销售制度及奖惩制度所涉及人员均签字确认,应视为已经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人员公示,被告根据该条款拒付原告销售提成的主张,依法应当予以采信。为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抑制违背职业纪律的背信欺诈行为原告关于业务提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3: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承担父母生活救济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民终3510号
海城利尔麦格西塔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适用的是《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第196号),而该通知发布于1996年,通知内容明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颁布于1951年,现行有效没有被废止。《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而本公司和劳务派遣单位均不属于此范围内公司,故此《劳动保险条例》不适用本案,那么以它为基础的辽劳字第196号通知也不适用本案。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扶助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老有所依,以家庭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是人民生活中重要一环。丁忠甲非因工死亡,其父母符合供养条件,依据《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的计算,不再按辽劳险字[1988]131号文件规定的以死者配偶工资收入折算的办法执行。今后凡是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均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其生活救济费,其所有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救济费总额不超过上一年本市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规定,一审法院考虑到丁忠甲还有胞姐一人,判决仅供养其母亲盛佩芝,按其所在地区每月低保标准发放救济费并无不当。故海城利尔麦格西塔材料有限公司和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辅警收钱不开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终6987号
原告孔令洪系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用辅警。2019年4月29日11时40分,原告孔令洪、蔡浩洋和文永能在326国道威宁县陕桥街道板仓村夏廷聪小卖部处执勤,检查到谢陆平乘坐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存在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2019年5月5日乘车人谢陆平向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举报,称原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收受黑钱1200元。当日,贵阳市交通管理局将该举报转至贵州省总队,总队指挥中心指令毕节市支队核处。经威宁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核实,乘车人谢陆平举报属实。乘车人谢陆平当日将1200元人民币经微信支付夏廷聪,后由夏廷聪交执勤辅警孔令洪。2019年6月14日,被告下发《关于辞退七中队交通辅警孔令洪的通知》辞退原告孔令洪,并向原告孔令洪送达了辞退通知书。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首先,被上诉人已经组织上诉人对其规章制度进行学习,上诉人也签署了《保证书》或在会议上表态杜绝发生类似收钱不开票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是知晓的。其次,上诉人收受案涉钱款的行为,违反了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造成了相当不好的社会影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被上诉人因此辞退上诉人并无不当。再次,被上诉人已经将辞退意见书面通知工会,工会未提出处理建议。综上,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即单方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上诉人所提的程序违法情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5:新冠防疫期间聚众赌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3民终395号
本院认为,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郭某聚集赌博,公然违反省、市、区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抗疫决定、命令,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社会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公司制定的《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按《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执行”,建设公司的规定指向的就是金川集团公司的处理规定,因此,建设公司依据《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认定郭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形,单方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有规可依,且经工会讨论并通过了对郭某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郭某作为一名近三十年工龄的高级工程师,竟然称建设公司未曾公示或向其告知公司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不合常理。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举国上下众志成城,郭某居然称其无防疫职责,此称与当前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郭某要求撤销建设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补交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例6:病假期间去兼职,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5930号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准则。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燕辉于2018年3月1日起因腰椎疾病向长安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该期间长安公司为张燕辉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向张燕辉发放病假工资;但张燕辉在病休期间于其他用工平台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在长安公司催告返岗后均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返岗。结合长安公司关于其自他处了解到张燕辉曾从事其他获取报酬的工作的陈述,和在一审审理中申请调取张燕辉在滴滴用车平台接单证据的行为以及经法院核查张燕辉确于病休期间在该平台接单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张燕辉的行为与劳动者的基本行为准则相悖,严重违反长安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考勤管理规定,并认定长安公司的解除程序存有瑕疵但并不影响本案中张燕辉行为的定性,进而确认长安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张燕辉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张燕辉上诉坚持其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7:做小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司开除合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1288号
案情简介:2007年3月1日,凌××入职大道公司(江阴广播电视集团系事业单位法人,大道公司系江阴广播电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从事主持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凌××的具体工作由江阴广播电视集团负责管理。2018年5月28日,在江阴市澄江中路256号重庆刘一手火锅店,吴××因其女儿侍×1的婚姻问题,携其小姑子侍××一起对凌××进行了殴打,周××录下现场视频后发布至网络而广为传播,并被部分媒体报道,在当地论坛上也有讨论,……,2018年6月7日,大道公司将解除凌××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同日,工会同意解除凌××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8日,大道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做出解除凌××劳动合同的决定。2018年6月27日,凌××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未予支持。2018年8月14日,凌××诉至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不同于一般个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其私德不但成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影响社会公德的形成。如对公众人物的私德暴露出的不良表现不加以批评和引导,则容易误导社会风气,也会连带社会对该人物所处的行业和领域产生质疑。故如公众人物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约定的损害企业荣誉的情形,企业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理由如下:


1.从社会公序良俗及职业道德准则角度出发,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应有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要求新闻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强化行业自律,切实增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个人道德修养作为从业资格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此,《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明确要求新闻工作者“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新闻工作者除了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外,还应坚持正确的工作取向和工作作风,发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远离社会不正之风。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文化工作者自身发生影响较大的负面新闻,势必对文化工作的严肃性和单位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
综上,凌××作为一名曾担任过电视台主持人的新闻工作者,系一定区域内的公众人物。其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因其不当行为引发的相关视频在电视、网络中广泛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社会对大道公司及所属的江阴广播电视集团均产生负面评价。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大道公司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并经工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不应提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否则因此产生的代价只能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8:公立医院更应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员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3民终1340号

本院认为: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系公立医院,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包括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职工名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本应该提供职工名册证明用工起始时间,却只口头主张双方建立关系时间为2004年,而不提供任何证据。在此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陈瑞钗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之间在1997年10月至2012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劳动者老有所养。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没有依法为陈瑞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陈瑞钗无法获得基本养老金。为妥善解决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了闽人社文[2011]211号文件,规定了该类人员如何补缴或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获得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办法。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按该文件规定为陈瑞钗补办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以妥善解决陈瑞钗的养老问题。

本案诉讼中,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没有明确拒绝为陈瑞钗补办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陈瑞钗以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没有明确同意为陈瑞钗补缴、补办养老保险,也没有明确同意提供陈瑞钗补缴需要的相关材料为由,推断社保机构无法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缺乏事实依据。在社保机构补办陈瑞钗养老保险手续完成之前,陈瑞钗此前的养老保险金损失数额并不能明确,因此其主张该部分损失仍然属于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陈瑞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9:银行员工违规抽张,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终822号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要弘扬正气,遵循诚信,秉持诚实,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如原告在金融部门工作,常年接触金钱,更加应当遵章守纪,洁身只好,为金融部门树立良好的形象。然而,原告却心存侥幸,违规抽张,被告对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情于理于法都不为过。




案例10:殴打他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司解除合法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648号

二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建设机械公司解除与谭新明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文明礼仪之邦,“与人为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今,文明、和谐、友善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之一。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将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裁;情节较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每位公民都应当文明守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殴打他人。谭新明认为事出有因,且打人事件发生在其下班之时,可以不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其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一则,打人事件发生于公司的上班时间,地点在公司的内部,理应属于公司的管理范围,应当受到公司的制度约束;二则,如果人人都可以借故施暴,今天的实施暴者明天也可能成为受害者,一个单位乃至整个社会恐将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

建设机械公司将不得打架斗殴作为工作纪律,否则解除其劳动合同明确写入《建设机械公司员工综合管理规定》,既是对公司员工的基本要求,对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也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该项规定登载于公司的内部报刊《建机报》并予以公示,在公司范围内即具有公示效力,可以推定公司全体员工对该规定都应当知晓,谭新明也不能例外。因此,谭新明认为报纸没有做到人手一份,借故不知的理由不能成立。

谭新明在工作单位殴打同事,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建设机械公司解除与谭新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建设机械公司无需向谭新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谭新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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