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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典型案例! 浙江公安“剑锋4号”行动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64起

神州绿剑 2022-11-28

8月19日下午,浙江省公安厅召开“剑锋4号”统一收网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全省公安机关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禁渔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公安部“昆仑2021”“长江十年禁渔”等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今年4月底以来,浙江省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以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为主题的“剑锋4号”统一收网行动,截至目前,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64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88人,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1600余具,查扣作案渔船53艘,收缴渔获物22.5吨,涉案总金额1.2亿余元。

浙江水系发达,淡水水域面积7500余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2万余平方公里,鱼类资源丰富。行动期间正值我省“禁渔期”,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无视渔业捕捞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昼伏夜出、结伙作业等手段,顶风作案。浙江公安开展一系列联合执法和统一行动,形成严打高压态势。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全省各地公安机关与农业农村、海警等执法部门周密部署、协同作战,会同农业农村(渔政)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3364次,出动警力1.1万余人次、船艇517艘次、车辆3600辆次。对“电、毒、炸”等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对重点犯罪案件,特别是有组织、成规模的犯罪线索,立即开展专案侦查;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和窝点,坚决斩断非法捕捞地下产业链,共侦破公安部督办案件2起、省厅重点关注的“省标”案件13起,打掉重大犯罪团伙32个。杭州食药环侦部门侦破特大非法捕捞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的国家重要水生动物苗种——鳗鱼苗1.8万余尾案件;台州、临海两级公安打掉集捕捞、运输、销售为一体的特大非法捕捞犯罪团伙,抓获以王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嫌疑人84名。

下一步,浙江省公安各级食药环知部门将持续化、常态化、专业化地开展打击各类专项行动,确保形成在某一“时间节点”对突出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强力震慑态势,坚决扛起“三个地”和“重要窗口”的政治担当,以实际行动践行好“绿水青山的捍卫者,舌尖安全的守护者,智慧科技的保护者”神圣使命,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公安力量。

“剑锋4号”行动打击什么?这8起案例就是典型!


杭州岑某某等人特大非法捕捞鳗鱼苗案

【案件情况】2021年2月,杭州市公安局通过侦查发现,钱塘新区辖区内有一批渔民在取消捕捞证的情况下,仍在钱塘江一工段附近非法捕捞鳗鱼苗,接到线索后,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开展调查。“剑锋四号”期间,杭州市公安局会同农业农村(渔政)等部门联合开展两个波次的抓捕行动,共抓获嫌疑人52人,现场查获鳗鱼苗3600余尾,收缴渔网90余张,查扣船只6艘。现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0人,查实非法捕捞鳗鱼苗1.8万余尾。【警方提示】

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由于不能人工繁殖,被称作“水中软黄金”。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捕捞后,仍有不法分子因利益驱动,在钱塘江内从事非法捕捞鳗鱼苗作业,为保护渔业资源,请广大群众杜绝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性方式和“绝户网”“电杆”等破坏性工具进行捕捞作业,以免触犯法律。


温州苍南“5.11”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件情况】2021年5月以来,苍南县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缜密侦查,成功破获“5.11”特大违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42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三无”渔船3艘、“流刺网”18张,涉案车辆3辆。经查明,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军等人多次在禁渔期使用“流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通过中介将海鲜贩卖获利,涉案水产品100余吨,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目前,该案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8人,移送起诉46人。【警方提示】

该案通过大船“流刺网”捕捞的方式作业,捕捞量大,并以此形成了黑灰产业链,其社会危害性及环境破坏程度更为严重。为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物种多样性,在禁渔期请坚决做到不违法捕捞或经营销售禁售渔获物。


嘉兴平湖任某等人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件情况】2020年12月以来,平湖市公安局历经数月时间,成功破获任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石珊瑚案,一举打掉一个跨20个省(市)涵盖源头、中间商、运输及消费等多环节、多层级的特大涉海洋野生动物犯罪网络,截至目前,平湖市公安局已对任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场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石珊瑚800余株,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警方提示】

石珊瑚是重要的海洋生物资源,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州太湖流域非法捕捞系列案

【案件情况】为依法严厉打击太湖水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湖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以“剑锋4号”行动为抓手,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实行专班运作,于2021年6月至7月,开展统一抓捕收网行动,分别在长兴县、南太湖新区的太湖沿岸打掉了非法捕捞太湖水产的犯罪团伙3个,成功抓获陈某某等犯罪嫌疑人9人。经查,在6、7月期间,陈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采用电捕及撒地笼等方式,在太湖沿岸水域内非法捕捞太湖虾等水产品,涉案渔获物总价值达10万余元。【警方提示】

湖州市管辖的太湖沿岸水域即属于长江流域禁捕区域。本系列案件的成功破获,切实让渔民们感受到了偷捕后果的严重性,增强尊法守法自觉性。


金华东阳沈某某非法电鱼案

【案件情况】2021年6月7日凌晨,东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巍山镇曙光村白溪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接到举报后,大队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经过耐心蹲守,成功抓获正在实施非法捕捞作业的嫌疑人沈某某,现场查获野生鱼类等水产品14.2公斤,其中包含鱼类1474条,泥鳅64条,黄鳝19条,龙虾7只。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使用电鱼设备在白溪江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该案已经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警方提示】小鱼长大一般需要3-6个月的时间,在春季实行禁渔就是为了给鱼类良好的繁衍生长环境。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会造成一定范围内不论大鱼小鱼,甚至鱼卵都被电死,极大影响河流中水生物的繁衍,导致水域内的水生动物受到毁灭性破坏。同时,电鱼操作不当可能致人死亡。切莫为之!

舟山罗某某等人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件情况】2021年6月,舟山市公安局通过线索研判发现该市新城某创业园区内有人贩卖国家一、二级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数量巨大。接线索后,新城公安分局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开展调查,并在创业园区内端掉一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窝点,当场查扣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鹦鹉螺制品326只,二级保护动物法螺制品246只、唐冠螺制品7只,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经循线深挖,又在江苏连云港、广西北海等地抓获罗某某供货上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3人,查扣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螺制品164只。现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查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鹦鹉螺、法螺、唐冠螺制品743只,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警方提示】

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将鹦鹉螺列入一级保护,2021年2月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将法螺、唐冠螺列入二级保护。《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台州临海王某某特大非法捕捞团伙案

【案件情况】2021年7月28日,台州、临海两级公安机关在临海、舟山等地统一收网,一举打掉集“捕运销”为一体的非法捕捞团伙,抓获以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84名,现场查封、扣押渔船5只,渔具100余套,涉案车辆2辆,冻结涉案资金30余万元。经查明:2021年5月至7月期间,王某某等人明知处于禁渔期,仍组织人员在临海及舟山渔场海域以撒网方式非法捕捞带鱼、梭子蟹等水产品150余万公斤,销往浙江、福建等地,该团伙近几年来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7500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65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提示】

本案团伙在明知国家相关禁渔政策的情况下,仍以涂改船号、关闭船舶AIS定位系统等方式逃避侦查,通过统一调度、远程指挥等方式,组织多艘捕鱼船以双船拖网等作业方式在东海海域非法捕捞,数量之大,严重破坏了东海海域的鱼类繁衍和生态环境。请广大渔民朋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丽水庆元黄某某等人非法毒鱼案

【案件情况】2021年2月期间,福建籍男子黄某某等人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先后在庆元县岭头乡、举水乡等乡镇附近河段投放一种叫灭扫利(又称甲氰菊酯)药剂进行非法毒鱼捕捞,导致河段的鱼类大量死亡,经统计,共计被毒鱼类种类达30余种,数量达1000余斤,对生态造成毁灭性打击。案发后,庆元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工作专班,通过走访周边群众及对附近所有村庄、道路的视频监控数据分析研判,成功锁定并抓获黄某某等犯罪嫌疑人4人。【警方提示】这种使用农药毒鱼的方式是《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其不仅对投放毒药范围内的鱼类会产生影响,还会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持续性影响,是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另外,如果人体食用了这种中毒鱼之后,轻者会产生头痛、头晕、恶心,重者甚至会产生呕吐、抽搐等症状,危害极大。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域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综合自平安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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