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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可根据鉴定意见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如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陈某伶与吴某辉、蔺某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如受损车辆购买时间较短、行驶里程较少,是否应当酌情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陈某伶所有的车辆系其于2019年11月16日以56万元购买,于2019年11月22日注册登记在陈某伶名下,事发时行驶里程约4000公里,事故造成车辆左后尾部受损,进行了举升门壳、左尾灯、后保险杠等配件更换,行李箱盖、后保险杠等部位喷漆,后围整形修复等修理,修理费合计52409元,已经保险公司理赔。 对于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经北京鼎盛纪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案涉车辆车体受损较严重,导致架构变形,后围板等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其中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以2020年6月3日为基准日的车辆贬值损失为69204.36元。 陈某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69204.36元、鉴定费1600元。
法院裁判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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