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酿成性侵与否罗生门,法院应尽早公布刑事判决书
法院: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辩护律师:普陀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受害人代理律师:王的行为具有恶劣情节,应对其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目前法律中这个“恶劣情节”如何定义,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本案中,王振华造成了受害女孩阴道撕裂,而且庭审时,他始终不认罪,至今也没有对女孩的伤害进行弥补等行为。这难道都不属于恶劣情节吗?
6月17日,凤凰财经网关于本案发起了一则民众调查问卷,截止本文发文时显示,已经有25万多人参与了投票,七成网民认为判的轻了,一半以上网民认为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太低了。虽然法律、司法上要求不搞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但关于本案的民众法律认识,还是应该听一听的吧。
从公开报道上看,关于案件的事实,各方陷入了巨大争议。法院公布了判决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之后,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代理律师均不予认可,被告人已经提出上诉,被害人正在寻求上级检察院抗诉,都是法律人,都言称寻求公平正义,各方媒体各论其道,民众莫衷一是,如何解决?司法能够发挥“法治公开课”的作用?涉及未成年受性侵的案件,真的不能公开案情吗?非也!
关于公布的时间,《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往期文章:能量正负之争:一个孩子的无法承受之重
往期文章:任何人都有权获得律师辩护,但不代表辩护可超脱公众底线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