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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重刑主义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刘哲说法 Author 刘哲

作者 | 刘哲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首批入额检察官

来源 | 刘哲说法


重刑主义是这样一种观念,那就是一旦出了什么问题,就是有刑加刑,没刑要入刑。


在强制措施的采用上,那就尽量是羁押啊。


在侦查的问题上就是要尽量多抓人,在起诉的问题上就是要尽量的多起诉,在审判的问题上就是要多判实刑。


一旦有人说应该宽缓,应该宽严相济,就要谴责人家不打击犯罪,没看到被害人多可怜,即使眼前还没有被害人也要说潜在的被害人有千千万,不严厉打击犯罪,良心何安?


他们认为刑罚是万能的,各种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刑罚加以解决,刑罚运用方式就是不断加码,认为只要加到一定极限,就自然会产生效果,如果没有产生效果,那一定是加得还不够狠。


就好像对孩子的教育,就是以打骂为主,如果还是不听话,那就一定是打得还不够。


但是这样真的有道理么?


先不要说什么边际递减,越打越没有效果的问题。就是从犯罪结构变化的角度看,现在已经是轻罪为主体了,重罪已经大大减少了,犯罪形势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了。重刑主义已经失去了最基本的犯罪基础了。


难道要用重刑治轻罪?乱世用重典?


但是我们不是乱世啊,我们的社会治安总体向好,严重犯罪二十年来逐年减少,三年以下的轻罪占到了80%以上。


既然治理轻罪为什么还要用重刑?


轻罪之所以是轻罪就是因为其有比较轻的法定刑,也就是三年以下的法定刑,像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就是拘役六个月。


这些犯罪之所以设定了较轻的法定刑,是因为立法者审慎衡量了其所破坏的法益,从而作出了一定的定量评价,这个定量的评价远远低于重罪案件,或者犯罪的严重情节。


有些情节,我们相对比较好理解,比如盗窃的数额。但是有些犯罪,公众的认识就与立法者的判断存在较大的差异。


就比如危险驾驶,有些人就认为这个犯罪危及了公共安全,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重要法益,现在就这么点刑罚太轻了,一旦发生了事故那将产生多么严重的影响啊。


因此,一些人就把危险驾驶罪的居高不下与此类犯罪刑罚轻划等号。如果判个三年以上,或者十年八年,看谁敢喝酒开车?


好像这一下子就能把犯罪给制住,所有反对给危险驾驶罪加刑的人都是在姑息犯罪。


主张加刑的人充满了愤怒,并感觉自己真理在握,满腔愤慨。


但是他们没有想过的是,即使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也是三年以下的刑罚,而不是三年以上,更不是十年八年,只有特别恶劣情节的才可能判三年以上,却也在七年以下,也还是到不了十年。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看刑罚的设定是有具体的结果和情节的,不是光凭想象和愤怒的。


危险驾驶罪不管它潜在的危害有多大,但是它现在并没有产生交通肇事的结果,也就是并没有直接的损害结果。


那没有损害结果当然的就要比有损害结果的处刑要轻。


而有损害结果的,也要看损害结果的大小,再设定一定的刑罚梯度。


除了损害结果之外还要看犯罪情节,比如是否有逃逸,以及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


当然也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本身也轻,人都死了,结果还只是判了三年。


为什么不以命偿命?


为什么不用同等的生命来补偿另一条生命?


生命是无价的,好像三年的刑罚确实不能弥补一个人生命的丧失。


但是道理并不是这样的,所谓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杀人偿命。


那是杀人偿命,而不是误伤偿命,更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偿命。


即使同态复仇,也是要讲究一个犯罪原因,也就是人是怎么死的?


是你杀死的,你就应该被杀,因为你是极端的暴力,就应该以极端的暴力来报复你。


但如果你不是故意杀了同伴,而是打猎的时候误伤了同伴呢?你还要偿命么?


甚至你就是在虎口之下想救这个同伴,没有把标枪投中老虎,却投中了同伴而把他杀死了,那你也要偿命么?


你是在部族战争中打了乱仗误杀了同伴,你是否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或者你们只是劳动的过程中,抬石头,或者伐木的过程中,把同伴压死了,你要不要偿命?


即使文明尚未开化的时代,人类也知道这不是杀人,虽然也是生命的丧失,但他不是故意的。


他不是故意的使用暴力剥夺别人的生命,为什么要故意的剥夺了他的生命?


所谓同态复仇,除了结果之外,也讲究一个暴力程度的对等性。


犯罪和刑罚也是这样进化过来的。


国家和刑事司法的建立是为了垄断暴力,由国家通过一定司法程序来制裁犯罪,但是犯罪的设定仍然包含了最初的逻辑,那就是结果和暴力程度的双重衡量标准。


不能为结果论,也不能为暴力论,而是要结合损害结果和行为的严重程度这个双重评价机制来看待。


刚才说到犯罪结果的有无,也说到轻罪情节的轻重,但这些都还主要是客观行为。


事实上主观的态度也是衡量暴力程度的重要一环。


因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体现的是极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而人身危险性代表了暴力可能性,而暴力可能性自然是需要施加不同的刑罚量加以惩治和教育的。


最基本的分类就是故意重而过失轻。


所以杀人要偿命,但是过失致人死亡从古至今也很少让人偿命,因为他不是故意的,他不是有意施加了暴力,他不是真的危险,为什么一定要把他也消灭了呢?


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风险都在增加。


最典型的就是交通行为,事实上醉驾所能造成恶性交通事故,远低于疲劳驾驶和超速。


但是疲劳驾驶和超速如果没有引发交通肇事的,却不是犯罪。


即使交通肇事,撞死了人,也就是只有三年的刑罚,还要相当多的被告人因为赔偿到位而判处缓刑的。


其中的原因并不是生命不值钱,或者我们的刑罚过于宽松。


而是交通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每年交通事故达数十万起,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平均达十万人,即使没有醉驾,还是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引发交通事故,发生危险。


只要一动车就存在风险,这种风险是高速运转的交通网络所带来的,是上亿辆汽车互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反映所引发的。


这种风险如果在步行的情况下,那顶多是摩肩接踵,但是如果在高速公路上稍一散失就是车毁人亡,比如有人在错过高速口后还往回倒车的,就很容易发生恶性的交通事故。


但是我们绝不会因为速度所可能造成的风险增加,而愿意退回到慢速社会。


我们宁愿忍受增加了的风险,也愿意在风险社会中活着。


代价就是我们要对可能增加的风险行为予以适当容忍,否则高速社会就无法运转。


我们不能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都处以极刑,否则就没人敢开车了。


而没人敢开车是对社会发展不利的。


我们能够理解期望加重刑罚、增设罪名的情绪。


他们在表达对某种行为极力谴责的态度,希望社会对此给予高度关注,并予以严厉制止。


这都是没错的,但问题就在于在治理的时候还要考虑方法和分寸。


当你考虑对一个具体的行为加刑的时候,你忽视了刑罚的设定其实是一种社会评价网络,它有着完整的梯度和量化方式,它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


当你提高一个轻行为刑罚量的时候,你让那些重行为怎么办,你让同等的轻行为怎么办?


比如你要求提高危险驾驶的刑期,那盗窃的刑期,故意伤害的刑期怎么办?交通肇事的刑期又怎么办?


没有犯罪结果的危险驾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结果的交通肇事就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逃逸情节的就得七年以上了,那逃逸致人死亡的呢,无期死刑么?


逃逸致死亡的无期死刑?那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呢,杀人呢?在死刑之上还怎么判?


当你在提高刑罚量的之后,你没有考虑的是可能提高的刑罚量是有限度的,死刑就到头了,除非你想恢复肉刑。


刑罚的梯度是有限的,但愤怒是无穷的。


有限的刑罚其实难以满足你无限的愤怒。


那些古代的狂怒曾经制造过车裂、凌迟等残害性的死刑方式,以便高于一般的斩首,从而在死刑之上建立一种超死刑的更加严厉刑罚方式,如果还想加码的话,还有诛九株,但是这样有一个头么?


而且这些真的有用么?


文明社会第一时间就废除了肉性,也限定了死刑执行方式,减少了其中的残忍和暴力色彩。


期望刑罚以恐怖的方式来震慑民众是愚昧和盲目的。


重刑主义就是期望借助愤怒的情绪来唤醒刑罚的恐怖力量。


但是恐怖并不是一种好的治理方式。


刑罚的目的不是恐吓。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教育。


只要能够发挥预防和教育的目的,那么刑罚可以尽量少的适用,或者不适用。因为刑罚有着严重的标签化和污名化的副作用,会影响犯罪人复归社会。


刑罚的目的不是区隔和消灭,刑罚的目的还是要人的回归。


因为谁又能保证自己没有犯过错误呢,社会只有容错才能创造最大限度的团结,从而团结最多的人。


重刑主义忽视了刑罚之后的社会弥合,忽视了犯罪人最终还要回到社会的那一天,忽视了一批一批犯罪人所累积起的怨恨情绪的可怕风险,更加忽视了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在惩罚犯罪的时候却忽视了去治理引发犯罪的真正社会原因。


刑罚的谦抑不是一种谦虚,而是一种更加包容、开放和文明的治理方式。


-END-


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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