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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有关校外培训收费

新闻大连 2021-12-22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全部纳入预收费资金监管范围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不配合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

将被列入“黑名单”


为进一步规范

校外培训机构

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

11月30日,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体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银保监局9部门印发《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监管范围

采用预收费方式开展办学活动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校外教育培训的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

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办法》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方式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


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课时费、教材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培训服务费用。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托管专用账户),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

不得一次性收取

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根据《办法》,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提前收取费用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定期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发生经营风险问题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托管银行做好善后处置事宜。


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

要开立唯一托管专用账户

根据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住所地所在区市县(先导区)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由开立专用账户的银行作为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存在跨区市县(先导区)设立多个办学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校外培训机构在大连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托管专用账户。


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确保托管专用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


“培训退费”按约定处理

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甲乙双方签订的2021年修订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五条“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不履行或不配合监管的

将被列入“黑名单”

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校外培训机构不履行或者不配合预收费资金监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托管银行、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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